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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大堤上发生意外事故河道管理部门是否担责

  大堤上发生意外事故河道管理部门是否担责
  案情
  2005年1月15日早上,河南长垣县三青观村村民马某之子宋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农用三轮摩托车去县城,行至临黄堤孟岗乡一处堤段时,驾驶的三轮车撞到修坝工程所用的土堆上,车毁人亡。
  2005年3月31日,原告马某向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起诉,要求长垣黄河河务局赔偿其儿子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4万元。
  2005年9月2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3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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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那些未兼作公路使用的河道大堤,一般也不明文禁止行人及车辆出入,或者即使有禁止性规定,由于种种原因,河道部门也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落实禁止出入规定。因此,大堤为公共场所可以任意出入已成为当地群众的习惯认识。
  其次,河道管理部门对大堤有安全通行的管理义务而其未尽到该义务。既然河道大堤是公共场所,作为大堤管理者的河道部门,不但对大堤本身的维护、安全负有管理职责,也应对进入大堤内的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负有管理职责。
  受害人过错不能免除管理者责任
  正方二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受害人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的,只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并不能就此免除全部民事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胡昌明
  我认为在大堤上发生的这起事故,河道部门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首先,本案中虽然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的,只是可以减轻河道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不能就此免除管理部门的全部民事责任。因为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施工单位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采取安全措施而引起的。
  其次,对于河堤是否为公共场所的问题,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法理对此进行解释。河堤虽然属于河道管理范围,但是并没有完全排除其是公共场所的可能性。在我国很多地方,河堤是人们日常通行的道路,那么在这样的河堤上施工就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就不能将这些河堤排除在公共场所之外,而一旦在这些河堤上施工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就可以推定河道管理部 ……(未完,全文共3650字,当前只显示87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大堤上发生意外事故河道管理部门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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