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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意见 |
为贯彻落实《××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地税发[2005]107号)、《××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地税发[2005]65号)精神,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窗口(以下简称征收窗口)的设立 各地方税务分局分别设立房地产税收一体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1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四、关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税收管理程序 (一)纳税申报 转让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前,按照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征收窗口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征收窗口应向纳税人公示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纳税审核 1、征收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确定应缴纳税种、适用税率、应征税额,经复核无误后,告知纳税人应交纳的税种及税额。对纳税人提供的计税价格、计税标准明显偏低的,征收窗口有权核定税额或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符合税收减免政策及不征税范围的房地产交易,征收窗口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或不征税手续。 (三)税款征收 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时,征收窗口开具完税凭证和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并按有关规定对已征税款分属地和级次入库。 (四)办理变更手续 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手续(不征契税手续)和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到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五、加强信息传递工作 市地方税务、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 1、市国土资源部门对以新办征用或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和变更土地登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的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上月土地审批情况和相关资料。 2、对单位和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上月权属登记的房屋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3、市地方税务部门从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获得的土地、房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b_m。 六、加强部门配合及分工协作 1、市地方税务、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共同研究强化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 ……(未完,全文共1773字,当前只显示106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一篇:浅谈构建农村信用社廉政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下一篇:关于开展八荣八耻教育活动的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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