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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
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保障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1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五条 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属财政全额核拨经费的单位,其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属财政差额核拨经费的单位,其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差额比例由财政和主管单位共同缴纳;自收自支单位从单位自有经费中列支。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后,属财政核发经费单位的职工,以本人全额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其它单位的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申报参保人员与缴费基数必须经本人签字和公示。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参保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缴费比例调整根据湖北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乡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参保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止,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中断缴费。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第九条 乡镇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保时应从1995年1月起到2005年12月补建个人帐户,补缴时以职工1995年以来历年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有关规定,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11%(其中单位8%,个人3%)补缴个人帐户资金。个人帐户中应由参保人员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缴纳(鼓励个人一次性缴清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应由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划转。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1995年1月补缴至2005年12月;199 ……(未完,全文共4435字,当前只显示106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上一篇:矿二00六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下一篇:关于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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