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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医院病历复印及查阅有关规定

  按照卫生部2002年颁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深圳市南山人民医院病历复印及查阅作如下相关规定:
  一、可复印病历的人员有:
  (1)患者本人或其他代理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8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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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四、在架住院病历需要复印时,应由医务科审批,由病区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病历,并陪同患者或代理人到病案室复印,病案统计科人员见医务科审批证明后,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复印范围进行复印。由病人自行携带住院病历到病案统计科复印病历的,发生一次,扣当事人300元。
  五、病历复印件经病案统计科人员及申请(或代理人)复印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证明印章并签字。
  六、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收取复印工本费。
  七、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病历资料的,由医
  务科审批,病案统计科人员见医务科审批证明后,提供病
  历并由我院人员陪同查阅。
  八、除涉 ……(未完,全文共778字,当前只显示46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民医院病历复印及查阅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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