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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稽查案件查办规程

  稽查案件查办规程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稽查案件的管理,根据国家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稽查人员在接到投诉举报或在检查中发现违反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管理规定的线索后,应报案件管理人员登记备案(c级以上案件应及时报,其他类案件应在1日内报)。
  第三条对来源于举报、投诉、检查、抽验、交办、报请、移送、媒体披露等各种渠道的案件线索及时登记、编号,填写案件管理卡(案件管理卡,一式两份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3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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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适用听证的案件,履行听证程序,听证意见与告知意见一致的,承办人员进入下一道办理程序,不一致的由法制机构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批的告知书、通知书,案件管理人员在1日内登记后,案件承办人员在5日内送达当事人,同时将责令改正通知书抄送有关业务机构。
  第十二条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承办人员应及时报告稽查机构负责人,稽查机构负责人应立即指定非本案承办人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制作陈述申辨笔录,一般案件稽查机构负责人3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讨论,重大、复杂、疑难、特殊案件报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承办人员应根据决定意见在2日内完成《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构成犯罪的案件还必须完成《案件移送审批表》及《案件移送书》的制作,经案件管理人员登记后报稽查机构负责人审核、局分管负责人审批。经审批的文书,承办人员在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将《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经合议、审核、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认为证据不足的案件,承办人员在重新调查取证后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在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罚没款未到帐的,应至少电话催缴罚没款一次,催缴情况必须如实记录。决定书送达15日后3个月内,罚没款未到账的,应至少书面催缴罚没款一次。决定书送达3个月后4个月内,罚没款未到账的,书面报告稽查机构负责人,稽查机构报告局分管负责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在决定书送达后20日内,将执法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整理、编目,预填结案报告的有关内容,由稽查机构负责人审阅后,送案件管理人员,案件管理人员在5日内装订、归档。对当事?si男辛诵姓Ψ>龆ǎ以诜ǘǜ匆楹退咚掀谀谖刺岢鲆煲榈模讣邪烊嗽庇υ诜ǘㄆ谙藿崾?日内,完成结案报告书的制作,报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十六条案件主办人对依法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物品和涉案的原材料、包装、制假器材,应当在3日内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及《没收物品处理清 ……(未完,全文共1878字,当前只显示113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稽查案件查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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