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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乡村医生管理规定 |
乡村医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的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保护农村村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和管理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乡村医生,是指取得乡村医生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所(室)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未获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卫生专业人员。 第四条乡村医生是农村卫生队伍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在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8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十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003年底前,完成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届时未取得乡村医生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第十一条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者可以向执业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首次申请执业注册,应当填写《乡村医生注册申请表》,并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乡村医生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村委会推荐证明; (五)村卫生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效期为2年。乡村医生连续注册时,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向执业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注册。逾期未重新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 (五)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地村委会或者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当事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四)中止执业活动满1年的; (五)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消失,重新申请执业者,按规定程序参加乡村医生资格考试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考试。 第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市( ……(未完,全文共2079字,当前只显示125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乡村医生管理规定) 上一篇:突出重围走向辉煌——祁县疾控中心2004年工作总结 下一篇:乡镇度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2005年工作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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