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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某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试点暂行规程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我省制定的《河北省省级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实施方案》、《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是指对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财政性资金,在不改变预算单位对经批准的预算资金支配权、使用权以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决算等职责的情况下,由河北省省级财政支付中心(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5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会计主管人员(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兼任)负责支付中心的日常工作,签发或授权签发支付命令,协调与财政各业务处、各预算单位的关系,科学合理地组织支付中心的工作。 审核人员负责对预算单位的支付事项进行审核。 出纳(支付)人员负责对审核同意的支付事项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核算人员负责对支付中心的收支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并为预算单位提供会计信息。 稽核人员负责对支付凭证及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核。 综合(文秘)人员负责中心的综合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财政专项支付帐户的管理 第七条支付中心在选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财政专项支付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收支活动,收入和支出按预算单位及项目设置分类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八条支付中心实行预留印鉴制度。各一级预算单位要在支付中心预留印鉴,填写《河北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印鉴卡》一式三份,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支付中心两份。印鉴卡应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九条财政专项支付帐户一般使用转帐结算支付方式,通过代理银行支付。 第十条财政专项支付帐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缴入国库。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各预算单位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并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一级预算单位于上季度末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财政直接支付专项资金季度用款计划书",经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批复给各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二条各一级预算单位在批准的用款计划 ……(未完,全文共3816字,当前只显示91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某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试点暂行规程) 上一篇:地税分局副局长2005年个人述职报告 下一篇:会计核算问题及对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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