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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谈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扩大到了所有物权载体 | ||
物权法学习心得之一 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 高宏道律师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例如,彭万林先生主编的《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第一版)说:“即时取得又称善意取得,是指通过转移所有权或者设定他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受让他人动产 时,纵然转让人无转让权,善意的受让人亦能自取得物之占有之时起,立即取得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关于“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本 书进一步指出:“占有的标的物须为动产。不动产建有登记制度,其权利主体应依登记而定,不适用即时取得制度。定有登记制度的动产,如 受海商法调整的船舶,视为不动产,也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3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一、原则上,对无权转让行为,物之所有权人对物有追回权。也就是说,无权转让的行为无效。 但是,对“追回”的法律后果,如,费用、损失、损坏、程序、救济手段,都没有作出规定。 二、符合(一)、(二)、(三)条件的,受让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 这里,应该理解为“同时具备”这三项条件。因为,法律没有说“具备三项条件之一”。 这样的理解,排除了赠与等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是通过“买卖”的方式。否则,就无法理解“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必须登记的,只要进行了登记,无需转移实际控制,即,无需交付。对无需登记的物,必须实际交付。 四、除去不动产、动产以外,还扩展到了“其他物权”。 这个规定是对物权的流转是有利的。因此,对推动经济发展,增加了便利。但是,也有问题。例如,按照这样的理解,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配偶之一未经对方同意,处分了不动产或者是大宗的动产,有可能出现处分有效的法律后果。这样,侵害对方利益就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我认为,立法上,应该对此作出防范的规定。 以前在实践中我处理过这样的案子:买车过户后又转卖,车辆被查出是盗抢被公安机关收缴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案件发生地点是黑龙江大 庆。时间是2006年3月3日。 某人于2001年在长春买一辆二手车,并在车辆户籍所在地吉林四平市交警部门提了档,到大庆交管部门过了户。之后此人又将车卖与他人(没 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在二手车市场进行了公证)。2006年2月该车被查出是盗抢车辆,被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因车被收缴,最终买受人起诉此人, 要求返还车款。对该车能不能算作此人的合法财产,或能不能算作善意取得,应不应该收缴,有不同的看法。 我认为,如所述,如果在事先不知道车辆是盗抢的,购买价是合理的、正常的,那么此人是善意买受人。因此也就没有法律责任。 也有人说,盗抢来的物品,不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如果最终买受人起诉,此人只能承担责任。但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其前手追索。 我认为,应该看到,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行为人将诈 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 ,则不再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 ……(未完,全文共2315字,当前只显示139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谈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扩大到了所有物权载体) 上一篇:深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下一篇:民警违法违纪的预防策略 相关栏目:规章制度 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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