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化的今天,世界各国之间的货物、服务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与此同时大量的国际民商事纠纷产生。世界各国在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原则的指导下,都积极地主张对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在这种司法指导思想下的司法实践,却给诉讼的被告及案件的审理活动带来了种种不便,例如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效率,以及不能使纠纷得到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6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公民大仓大雄要求在中国起诉离婚案[1]。 日本籍和尚大仓大雄,与中国上海妇女朱惠华结婚后,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数月即起纠纷。大仓大雄欲赶朱惠华回国未成,遂远道来中国,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其目的是保住其在日本的财产不受损失。由于此案夫妻双方婚后住所均在日本,婚姻事实以及有关夫妻财产也在日本,法院认为如果诉讼在中国进行,既不便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也不利于弄清夫妻关系的真实情况,更无法查明大仓大雄在日本的财产,难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行使司法管辖权,告知大仓大雄去日本法院起诉。后日本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并判令大仓大雄给付朱惠华折合近十万元人民币的日币。 案例2:赵碧琰确认产权案[1]。 本案为一起国际财产诈骗侵权案,涉讼的财产位于日本,主要诈骗人也在日本。但原告在中国,有些证据和证人也在中国,某些诈骗人还在中国被捕。但是对于该案件的管辖,中国法院认为,从传讯证人、搜集证据等方面看,日本法院受理对当事人更为方便,因而不予受理。 在上述两案例中, 首先明确一点,那就是我国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但实际的处理结果是,在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后,我国人民法院放弃了管辖。我国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实践,实际适用了“不方便法院原 ……(未完,全文共5794字,当前只显示6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初探我国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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