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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论出口退税利益在信用证无理拒付和无单放货纠纷中的区别 | ||
内容摘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往往将出口退税利益视为其出口合同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如果没有国内收款行提供的结汇水单,出口退税利益就无法实现。在出口商没有得到国内收款行提供的结汇水单的前提下,本文针对实务中经常发生的信用证无理拒付和无单放货两种情况,通过比较阐述的方式,阐述了开证行无理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应当赔偿受益人退税利益损失的理由和无单放货承运人在卖方没有结汇的情况下不需赔偿货物卖方退税利益损失的原因。 主题词:外汇 退税 信用证 无单放货 相对性 因果关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进出口货物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5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一、开证行无理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应当赔偿受益人退税利益损失的理由。 (一)开证行无理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是退税利益无法实现的唯一原因。 如果开证行正常为受益人结汇,开证行将款项打给国内收款行以后,国内收款行将会为受益人出具结汇水单,然后,受益人凭结汇水单到当地的外汇管理局进行外汇核销,外管局将会为受益人签发外汇核销单,受益人凭外汇核销单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出口报关单等其它单据向国税局申请退税。如果开证行无理拒付,受益人自然无法得到国内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更无法得到国内外汇管理局签发核销字样的外汇核销单,自然无法得到退税利益。 (二)适用合同法理论对信用证合同关系进行分析。 1、信用证关系应当定性为合同关系。 ucp500第二条明确规定:信用证的意义就本惯例而言,“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ⅰ.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 ⅱ.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ⅲ.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未完,全文共4882字,当前只显示117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出口退税利益在信用证无理拒付和无单放货纠纷中的区别) 上一篇: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良好的作风 下一篇:浅论行政解释的法律适用 相关栏目:银行 金融 金融讲话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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