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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设立书面审简易程序的构想 | ||
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在国外刑事诉讼法学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而言,简易程序是指相对于刑事审判的普通程序而言,对刑事诉讼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迅速处理的特别程序。 一、我国简易程序的设立及特点 (一)我国简易程序的设立 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简易程序,1996年修订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9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还规定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同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即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审判员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如果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在被告人陈述后,公诉人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经审判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还规定审判员在必要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若辩护人不出庭,则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法庭。 根据法律规定,庭审过程一般是独任审判员首先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和参加诉讼的人员、告知诉讼权利。若公诉人不出庭,由法官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是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补充陈述,必要时可以就案件事实讯问被告人。随后宣读并出示证据,同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证据出示完毕,若被告人无新的证据提供,便由被告人自我辩解,再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之后进入宣判阶段。如果公诉人、辩护人出庭的,则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宣读出示证据,证据出示完毕进入辩论阶段,由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辩论。其他程序相同。上述做法是比较普遍的做法,也是保守的做法。由于法律对讯问被告人 ……(未完,全文共9499字,当前只显示76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设立书面审简易程序的构想) 上一篇:镇2007年组织工作思路 下一篇:关于全县新农村建设的调查报告 相关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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