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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卢展工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保障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足额征收,根据《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高速公路稽查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1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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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由高速公路收费单位按照规定的车型、费率全程计费:
  (一)无通行卡的;
  (二)持无效通行卡的;
  (三)反向行驶的;
  (四)u型行驶的;
  (五)使用伪造通行卡的;
  (六)使用假冒免费牌证的;
  (七)出入口车牌号、车辆不一致的;
  (八)从收费车道以外的通道驶离高速公路的;
  (九)其他无法认定行驶里程的。
  第十一条下列车辆免征高速公路通行费:
  (一)军事车辆;
  (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和执行紧急救护、救火、防汛等抢险任务的车辆;
  (三)执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和巡逻任务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车辆;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缴费人对收费数额有异议的,必须先行缴纳通行费,驶离收费车道,方可就异议事项向所在地高速公路稽查机构申请复核。高速公路稽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1小时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收费时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收费票据,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和分级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人员依法在高速公路征费区、服务区、停车区等场所进行稽查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缴费人应当接受检查、主动配合,不得阻挠。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人员对强行通过收费站不缴费、换卡逃费或拒缴通行费、使用伪造通行卡的违章车辆,应当责令其驶离车道接受处理;对阻碍收费车道正常通行的车辆可以强制拖移;对拒不缴清费额,又不接受处理的,可依法暂扣其车辆。
  第十六条对入口取卡、出口不缴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车辆,由高速公路稽查机构责令其补缴,并处以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稽查机构责令其按照全程计费金额补缴通行费,并处以全程计费金额2-3倍的罚款:
  (一) 强行通过收费站不缴费的无卡车辆;
  (二) 换卡逃费的车辆;
  (三) 假冒免费牌证的车辆;
  (四) 从收费车道以外的通道驶离高速公路的车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使用伪造通行卡的,由高速公路稽查机构责令改正,依法没收其伪造的通行卡,处以全程计费金额3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未完,全文共2237字,当前只显示134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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