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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加强经济区域立法 保障经济区域协调发展

  从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域的形成到环渤海经济区域的发展,从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我国经济区域的发展已经取得令人注目的成就,并日益凸现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央充分认识到大力推行经济区域合作对我国经济建设的重大意义,认识到区域协调发展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平衡地区差别,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最近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中,中央明确提出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战略,将经济区域发展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根据“十一五”规划建议的精神,国务院制定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根据各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实施不同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1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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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问题不能从区域发展的角度得到妥善解决。所以,经济区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还需要在区域内统筹解决,需要在区域内建立起长效的法律机制,依靠法律手段整合经济区域资源,保证经济区域发展具有均衡性和连续性,真正做到有备无患。由此,加强区域立法、充分引导并保障经济区域协调发展,这将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面临的新课题。
  当前提升经济区域发展法律环境的关键是要加强经济区域立法。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级制”的立法_,中央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立法包括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区域立法并不要求突破现行的立法_,且涵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在经济区域发展格局下,加强经济区域立法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依靠中央立法、协调地方立法”,最大限度地发挥我国现行的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_的积极作用,达到改善经济区域法制环境之目的。
  中央立法的位阶高,效力强,一般都适用于全国,经济区域也不例外,需要一体遵循。依靠中央立法就是把中央立法作为区域立法的主线,用中央立法统筹协调区域内各省区市之间的发展,这是加强区域立法的主要手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已经着眼于制定并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因为要普遍适用于全国,有些条款可能很原则。目前体现区域经济发展战略,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特殊需要,打破地方保护,鼓励生产资料、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_流动等反映区域经济特点的法律还很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西部开发促进法》列入了本届的立法规划,国务院正组织力量加紧起草工作。但比较“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经济区域发展战略,中部地区、东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等经济区域的发展,也各具有特色,适合由中央立法进行协调,所以中央的区域立法工作还需要把立法的着眼点逐步由西部扩大到其他区域。当然,如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条件不成熟,国务院也可以在总结中央与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一旦中央把经济区域发展的战略目标及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则区域性法律将会成为特定区域的“基本法”,成为经济区域发展的“尚方宝剑”。
  经济区域发展涉及若干行政区域事务,就目前来看,让经济区域内的各个平级的地方立法机关联合起来制定地方性法规,既无程序上的规定,也无任何先例可循。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作用,简便易行的方法是“协调地方立法”。“协调地方立法”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地方权力机关在立法时多与本经济区域内其他省市的立法机关沟通,做到地方与地方自我协调。经济区域内应当确定立法信息交流机制,各个立法机关可以在机制内加强日常信息交流与反馈。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要事先与所在经济区域的其他省市立法机关通报情况,力求 ……(未完,全文共2655字,当前只显示159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加强经济区域立法 保障经济区域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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