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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公司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公司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及《云南省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经公司工会委员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公司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四条 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公司管理的程度和能力;扩大女职工参与、依法维护的渠道;对女职工加强培训。 第五条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2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十六条 公司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已婚待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_,有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生产作业。 第十八条 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对从事其他工作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公司给予1至2天公假。 第十九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减少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第二十一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经医院证明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休假期间,其待遇不得低于基本工资。 第二十二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公司女职工,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经协商作如下规定: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女职工年满24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15天。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者,自手术当天起休息7天,取出宫内节育器者,自手术当天起休息2天;皮下埋植或取出避孕术,自手术当天起休息3天,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输卵管结扎术,休息30天。生育和节育同期进行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三、人工流产、引产妊娠不满4个月的,可休假30天;满4个月及以上的休假42天。 第二十三条 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长。哺乳时间应相应减少劳动定额,基本工资照发。 第二十四条 参加生育保险统筹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公司女职工,生育津贴、医疗费用补偿由社会保险机构所规定的费用支付。 第二十五条 经县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公司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它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每两年进行一次的妇科病检查制度,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每月发给女职工10元卫生费。 第三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为了实施对公司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公司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就公司女职工权 ……(未完,全文共2695字,当前只显示162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上一篇:市领导在在廉政文化书画大赛颁奖暨展览开幕仪式上的讲话 下一篇: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记事 相关栏目:工会 职工 环保 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专题 合同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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