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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浅析执行异议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及问题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确立。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经常会遇到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情况。由于法律机制不合理、不健全,加上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一,执行异议制度在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5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财产所有权真实的归属与表面的归属并不一致,这些都是产生侵害第三人权益的原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即本案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的异议,包括公民、法人及各种社会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不同意见的,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 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物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而非被执行人所有或完全所有。二是案外人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物与他人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争议尚未审判或仲裁的。三是案外人认为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当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涉及到自己的利益,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并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的。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方法、执行措施以及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有不同意见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或反映的,不构成执行异议。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有异议的,也不构成执行异议,只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这就说明执行异议必须是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即在执行程序进行之中提出。如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出异议的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主张权利,不再作执行异议处理。 4、执行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 ……(未完,全文共3825字,当前只显示92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析执行异议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及问题) 上一篇:论刑事赔偿的立法体例 下一篇:最大限度减少人才浪费问题调研报告 相关栏目:执法 大学生 社会实践 工商 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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