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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浅谈对国务院503号令的理解

  浅谈对国务院___号令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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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___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赋予了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部门重要职责,《特别规定》的公布施行对工商机关执法将产生深远影响。
  《特别规定》的施行,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5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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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的行为的处罚,只规定了责令改正的措施,这尚不足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则对“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因此,对销售违反产品标识规定、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行为,工商机关可以认定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并据此进行处罚。
  《特别规定》的施行,为工商机关监管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必须验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进货台账、向供货商索要检验报告;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还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若违反上述规定,《特别规定》设定了责令停止销售的措施,对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行为也设定了其他处罚措施。很显然,这一规定扩大了工商机关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处罚范围。
  《特别规定》的施行,消除了工商机关监管流通领域食品卫生的疑惑。虽然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划归工商机关监管,但《食品卫生法》并没有规定工商机关具有这方面的职权。在监管流通领域食品卫生的问题上,工商机关能否适用《食品卫生法》一直存在争议。《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则解决了这一问题。《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 ……(未完,全文共1094字,当前只显示65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谈对国务院503号令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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