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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浅谈我市油气田企业税收征管难点及原因

  
  浅谈我市油气田企业税收征管难点及原因
  潜江市国税局稽查局 张劲涛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总部坐落在潜江市境内,2006年共实现增值税应税销售额26亿元,实现增值税应交税金1.9亿元,是潜江市境内最主要的税源之一。由于油气田实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因此,江汉油田分公司在税收管理上基本上能做到准确核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积极上交各项应交税款。但是,由于国家对油气田企业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导致纳税人在执行税收政策上和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争议,对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征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上存在的争议的具体表现
  1、在固定资产的抵扣范围上存在争议。由于油气田企业在勘探、钻井、作业过程中,其资本性支出占其全部生产经营成本的比例很大,为了促进石油天然气重组改制,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4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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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如企业在对固定资产出售进行申报纳税时,基本上是按4%减半征收的简易征税办法进行申报纳税,而税务部门则认为油气田企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税务处理:一是在出售废油管、废油井时,由于这部分生产资料已失去固定资产的价值,只能作为处理废料对待,因此要按照17%全额征收增值税;二是在固定资产的处理上,要看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如果是2000年元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则应一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如果是2000年元月1日以后购进的,则要看该固定资产是否属于文件规定的抵扣范围,如果属于,由于纳税人在购进该资产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因此在出售该资产时应按17%征收增值税;如果不是,则应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3、在非应税劳务进项税的转出上存在争议。财税字[2000]32号文件规定,对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对各油气田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提供的用于生产的货物及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这样油气田企业为石化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务为非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非应税劳务耗用的材料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是在具体的转出方法上,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也存在争议,在具体操作中我们曾经使用过三种不同的进项转出方法:一是如果以整个江汉分公司为整体,以其全部非应税劳务占整个收入的比例进行进项税金转出的方法,由于纳税人有很大一部分收入是视同销售的,这样会造成整个收入的不准确,同时,由于以江汉分公司当年全部进项税额为基数进行进项转出,必然会因为基数过大而造成进项转出过大的现象,而且,在纳税人整个进项税额中,有一部分是科研支出,不会形成直接的经营成果,将其进项税额纳入整体基数中转出也存在不当之处;二是我们如果适用以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别核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同样,在对科研单位进行进项转出时,纳税人认为应该以其非应税收入占全部经费收入的比例来做为进项税额转出的依据,而经费收入根本不是生产经营所得,故这种方法明显不为税务部门所接受;而按照非应税收入占其全部经营收入的比例来做进项转出的话,由于科研单位大部分进项没有形成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如果将其全部进项税作为整体以比例转出,就会扩大进项税额基数,造成进项税额转出不实,不为纳税人所认可;最后我们认为争议最小的方法是将纳税人购进用于劳务的进项税额在其非应税收入和所有收入中进行分摊转出才是争议最小的方法,而这样就没有考虑到其纯粹用于科研项目的那部分购进,也会造成转出税金不实。
  二、规范油气田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综上所述,由于对油气田企业采取特殊的税收政策,造成税务部门在日常征管中与纳税人在税务处理存在较大的争议,也给正常的税收征管带来较大的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油气田企业的管理,更好地推进依法治税,特提出如下建议:
  1、对油气田企业统一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废止32号文件。我国已率先在东北地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并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可以借鉴东北试点经验,在油气田企业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抵扣实行限 ……(未完,全文共2783字,当前只显示167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谈我市油气田企业税收征管难点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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