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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浅析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变化 |
为了适应拉动内需、配合增值税转型的需要,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8年11月10日签署了第54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新细则),并规定与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一起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修订的细则与1993年公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原细则)相比,虽然形式上看条款由原来的36条减少至现在的28条,字数也减少了400字左右,但是实质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5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2年下发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2006年下发了“国税发[2006]80号文”。这两个文件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进行了规范,废除了重复征税的规定。这次修订,将上述内容纳入了细则的范围。 新细则第七条中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兜底条款,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加“其他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税务处理提供了依据。 同时,取消了原细则中“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机关确定”的政策,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持一致。 (三)扩展了价外费用的外延 新细则第十三条增加了价外费用所包括的内容,扩展了价外费用的外延,与原细则相比增加了“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罚息”等内容。 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与增值税、消费税条例细则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消除了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对“价外费用”的不同理解,统一了认识,增强了可操作性。 同时,新细则第十三条,还明确规定了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应该缴纳营业税。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统一了营业额减除、扣除的规定 新细则对营业额的减除和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和重申。 1 、减除营业额的规定 新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 ……(未完,全文共4931字,当前只显示118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析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变化) 上一篇:社保局领导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下一篇:2008年综合督导检查整改方案 相关栏目:法律 政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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