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就业,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代表公司女职工(以下简称女职工)的整体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女职工正确处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第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一)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5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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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八条 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医院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三)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四)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九条 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公司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产期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婴儿满1周岁后,经县级医院确诊为体弱儿的,公司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安排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
  第十三条 对女职工怀孕前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公司应当在其孕期内安排其他适当的工作。除前款规定外,女职工因怀孕而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可以根据县级医院的证明,与公司协商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本规定第十三条原因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减轻劳动量的,公司可以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调整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公司应根据县级医院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公司每1至2年应当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孕期、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 ……(未完,全文共2380字,当前只显示143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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