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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反贪查案理念应由查明案件向证明案件转变之思考

  xx在他的博文中说:“本院所办的自侦案件,85%的被我们公诉口给‘帕死’了,产生了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的对立情绪,说实在的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也很委屈,究其原因,并非认识上的偏差,而是达不到起诉条件。”
  由此可见这类现象在检察系统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非同小可性。故此笔者想到了办案理念的不同及转变。所谓不同,就是自侦部门有自己的一套“立案标准”,公诉部门也有自己的一套“起诉条件”,这一个“标准”、一个“条件”虽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但是,“事”一到“具体”就难咬合、难一致、难梳理了。
  检察事业要发展,反贪部门要办案,党和人民要结果,怎么办?笔者的思考是,反贪部门要“率先转变”查案理念,也就是说,在坚持反贪“立案标准”的前提下,查案理念要迅速由“查明案件”向“证明案件”转变,以适应公诉部门的充要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1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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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多相关文章:反贪查案理念应由查明案件向证
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证明案情”这“三大要约”复合在一块同步运作,就是要跳出“侦查中心主义”的圈子,在全面充分收集证据的同时,对于证据关联性和排除矛盾点以及合法有效等进行综合、系统、统筹地考虑,尤其要把重心向后两个方面倾斜,也就是说,要站在或倒向“起诉条件”这一边,要无条件的服从于“证明条件”。为了使这一“复合同步机制”成为反贪查案的有效和长效机制,反贪部门有必要在内部分设出“证据预审科”,其职能就是对获取来的若干证据进行专门专人审查,一方面审周全,主要的是审关联和合法,同时对取证方向给予引导。如若人员紧张,可以在每个办案组中明确一名“预审检察员”,对每一天,每一时间段所取得的一切证据都要及时地交由其“全天候”的把控,分类、分析、梳理、归纳,排除矛盾,消除疑点;并提出重新取证或补证的要求。不见预审检察员的书面或口头答复,不开展下一步取证工作。如遇所取证据种类多且杂的情况下,整个办案组可全员一起动手,选择一段时间集中进行审查,以利第二阶段的取证工作正常开展。
  思考之二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绝不搞“有罪推定”
  我的不成熟想法是:宁肯少办一案,也不错办一案。一时少办一案大不了挨顿批评,过后还可多办;而办错了一案不仅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也给一级级的领导带来牵连。所以说,我们要叱咤更要理智,要成效更要安定。
  在反贪查案中,根据证据三性的特征,应重视对相关的证据的收集,而不能凭主观臆断来定案。对证据中反映出来的合理疑点,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所产生的疑点,一定要认真审慎地去调查排除,并使之证与证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从而证明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全国公诉会议上说,对于有疑点、有矛盾的证据,决不轻易放过,一定要认真核实甄别,确保真实可靠。邱检的讲话,我们在查案中一定要严格遵守。
  在今后的办案实践中,对于缺乏证据支持的有些情节,我们不要认为对整体影响不大而草率地予以认定。同时更要摒弃那种为了把案件办成功,而将证据不充分、不足,事实不怎么清的案件当作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来等同视之。在证据还没有达到“证明条件”的情况下,对于还没有完全丧失取证条件的,一定要继续取证,排除万难的把要取的证取到位,夯实完善证据;一但取证条件丧失,无法使证据达到公诉“证明条件”,那么就要“忍痛割爱”,该放弃的就要毅然决然地放弃,该中止的要中止,该撤案的就撤案,不能有丝毫地迁就或眷恋。
  思考之三放开眼界,敞宽胸怀,邀纳公诉“引导取证”
  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对刑事证据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公诉部门积极引导自侦收集有效证据,是为了提高所收集证据的质量,使公诉指控得到法庭确认,这也是自侦部门所求之不得的。笔者认为,引导取证的首要问题就是要解决为出庭公诉准备充分的证据,而非“引导侦查”或“指挥侦查”,因为这是法律属性的问题。所以说,首先要明确定位。公诉干警准确把握这 ……(未完,全文共2638字,当前只显示158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反贪查案理念应由查明案件向证明案件转变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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