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最新数字表明,2005年我国办理离婚手续的有178.5万对,比上年增加12万对,中国离婚率自2002年以来持续走高,并且目前的离婚率仍在递增。这一现象的出现,给婚姻立法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特别是在离婚诉讼中妇女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及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1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财产的范畴。这就修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关于经过一定的使用年限可将婚前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也就是说,结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接受很多妇女的咨询,出现最多的问题就对于婚前男方购买的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能不能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面对这样的问题,依据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规定,女方在离婚诉讼中是不能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主张予以分割的。不否认,这显然是损害了女方在离婚诉讼中的权益,但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也只能如此。通过什么办法可以避免这种法律后果的出现呢,或者说,是不是结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在法律上没有成为另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十八条“但书”的规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其在一定条件下也就是通过双方的约定可以将财产的性质予以转化,对于何时约定,采用什么方式进行约定法律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民事领域中“法无明文规定皆可为”的行为原则,笔者认为,对于有这种需求的女性朋友,可采取任何形式对这部分财产的归属加以约定,可以在婚前约定,当然也可以在婚后进行约定,但是一定要及时对约定形式加以固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举证困难。 对于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 ……(未完,全文共6886字,当前只显示82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析离婚诉讼中妇女权益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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