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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浅谈在《外管证》中的税收管理问题 |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经营活动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管证》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县(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根据其经营活动的需要限量供应,并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购领发票的票面限额或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也可实行代开发票的办法。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6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三是收入申报不规范。体现在增值税收入申报方面不规范,主要有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总局文件规定凡不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务价款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将销售自产货物与提供应税劳务并为整个合同价款,通过《外管证》全部在外地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将增值税转化为营业税,从而少缴增值税。体现在所得税收入申报方面不规范,主要有外出经营企业持《外管证》在经营地应税活动结束取得应税收入获取外地代开发票,缴纳营业税款后,回到所在地不申报不结转收入或不及时结转收入或少结转收入、或通过人为调整收入结转年度从而偷逃企业所得税。 四是制度管理不到位。对纳税人而言,临时外出经营在报验登记制度管理上存在着缺失,一是纳税人外出经营没有持《外管证》,形成漏征漏管户;二是外出经营不进行报验登记,不申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难以进行税源监控。对税务机关而言,对纳税人外出经营管理缺乏有效沟通机制,国地税之间、经营地税务机关与所在地税务机关之间,无法进行系统联网提供及时有效信息,极易给部分使用《外管证》的企业偷漏税款以可乘之机。 针对以上几个方面问题,结合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实际管理情况,应当明确《外管证》管理办法。首先对《外管证》开具权限问题,应以单位外出经营活动业务的流转税性质为开具依据,属于增值税业务的,包括混合销售行为,《外管证》由国税局负责开具;属于营业税业务的,《外管证》由地税局负责开具。如果国税、地税局 ……(未完,全文共1999字,当前只显示120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谈在《外管证》中的税收管理问题) 上一篇:纳税评估职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下一篇:对预提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思考 相关栏目:综合论文 管理 工商 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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