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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浅谈行政监察能否代替行政问责 |
履行监察职责,强化问责内容。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主要履行五项职责,这为行政问责内容的设定指明了法律依据。因此,在行政问责内容设定上,要与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相衔接,具体讲,对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对执行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的;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违反规定决定考核、录用、任免、奖惩等人事管理事项的;违反规定决定立项、招标、设计、施工、投产等重大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6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准确区分责任,恰当追究责任主体。行政问责的前提是准确划分责任、正确区分责任、恰当追究责任,也就是说,责任的区分必须遵循责任法定的原则。《行政监察法》关于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规定,为行政问责责任人的区分提供了法律依据。行政问责制在责任人的区分上,应当区分所在单位行政首长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具体说,批准人批准的事项,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误,致使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不按照批准人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因指令、干预,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发出指令、干预的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持相同意见的人员负间接责任。因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意见,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2人以上(含2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妥善运用处理手段,形成工作合力。行政监察工作与行政问责,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处理上不尽相同,前者设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形式,侧重的是行政纪律处分;后者设定的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 ……(未完,全文共1562字,当前只显示94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谈行政监察能否代替行政问责) 上一篇:政府调查队2009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下一篇:强化对领导干部作风监督的思考 相关栏目:综合论文 政府 人事 行政 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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