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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创建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必要性思考探讨 |
司法鉴定作为司法证明的一种重要手段和证据方法,在发现和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上与当事人的权益有着重大的关联,越来越为诉讼案件所广泛运用,而对于诉讼中的社会弱势_来讲,在作为某些行为的受害者,已经苦不堪言的情况下,还必须面临司法鉴定时,多会为负担不起费用而陷入窘境。本文所要研究的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将对保障诉讼当事人中弱势_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和谐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司法鉴定的专业性使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成为必需 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需要收集各种证据提交给司法机关。其中有些证据是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身的能力或努力获取的但是也有一些证据必须要借助其他的专业技术手段才能得到。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专业性极强的特殊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然而,在通常社会环境下生活的普通当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6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已有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司法机关请求重新鉴定,而是否准许这一要求是由司法机关_裁量的。如果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承担鉴定费用,那么在已经有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审判机关一般很难会支持由无异议的一方出资进行重新鉴定的请求,这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当事人通过重新鉴定的结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建立,给弱势_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和提起重新鉴定提供了可能,使他们不会因经济困难丧失平等对抗的地位,最终使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得以保障。 三、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为了帮助困难的群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家建立了司法救助制度,其中包括法院系统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等,同时也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特困群众诉讼难的问题,但是这对于弱势_的帮助并未包含司法鉴定救助。如因无力交纳司法鉴定费用无法获取证据,并最终导致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就使得上述两种制度失去了实行的必要前提,其作用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所以说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的有效组成部分,它的缺失将可能导致整个司法救助无法正常运转。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是整个司法救助的起始点,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势在必行。 四、司法鉴定的法律保障定位决定了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19号)中明确了司法鉴定和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刑事赔偿、司法考试同属我国的法律保障范畴。这表明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它所提供的是以专业技术为基础的法定证据,而完全不同于律师提供的搜集查找已有证据、代言、代书等法律服务。如果诉讼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但只要是能够明确地表述自己的诉讼请求或由其亲属朋友代理,在理由充分、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即便是没有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和高水平的法庭辩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判决其胜诉。然而,如果当事人因无力承担司法鉴定费用导致证据不足,即使得到了法律援助服务,也无法真正解决问题,不排除败诉的可能性。因此,司法鉴定作为法律保障手段,其不可缺失的特性决定了在某些情况下比服务类的援助更加至关重要。只有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才能使法律保障制度得以完善。 五、司法鉴定客体的特殊性要求司法鉴定救助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作为保证 与法院对困难当事人减免缓费用和律师对困难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服务不同,司法鉴定的进行需要必备的鉴定客体。就与个体当事人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医临床司 ……(未完,全文共2868字,当前只显示172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创建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必要性思考探讨) 上一篇:工会资产管理问题调研报告 下一篇:经济开发区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经验材料 相关栏目:创建活动 司法 考察鉴定 个人总结 规章制度 调研报告 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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