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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供热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供热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对已建成使用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限期停止使用通知书,实行集中供热。对逾期未停止使用的,按《供热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单位须持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向县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第五条 供用热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其承担的设计工程必须在其资质和业务范围之内。
  (二)供用热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县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新建(扩建、改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9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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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
  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性质、供用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因执行供用热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在采暖期内,供热单位须准确记录停止和恢复供热的时间、原因,并逐月上报县供热主管部门。
  (四)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服务范围和服务电话,供热期间服务电话必须24小时开通。做好投诉及处理结果记录,并将记录逐月上报县供热主管部门。
  (五)供热单位在接到发生设备故障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修,并及时通知热用户。一般故障应在8小时内修复,较大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并及时向县供热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县供热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供热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热用户取得用热资格后,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2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4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测量过程由县供热主管部门、供热单位、用户三方共同实施,并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不达标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营业用房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0℃、低于12℃的),退还热费的50%;
  (二)供热温度低于14℃的(营业用房供热温度低于10℃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热用户装修、装饰、保温措施不当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热用户承担。
  第十二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必须实行集中供热,需要增加供热管网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由供热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负责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新用户申请用热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用热手续:
  (一)热用户须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用热申请。采暖用户用热申请应载明用热性质、用热负荷、建筑物面积、建筑平面图、建筑物位置、特殊要求等有关资料。
  (二)经供热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用户用热申请表》。热用户持《用户用热申请表》到县供热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经县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供用热双方按规定签订《××县集中供热供用热合同》。
  第十四条 热用户变更用热事项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用热手续:
  (一)热用户需要更名过户的,新用户需持双方同意的更名过户协议书到供热单位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二)热用户需要变更用热地址 ……(未完,全文共2987字,当前只显示179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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