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教养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从1957年诞生至今已近有50年的历史了。毫无疑问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_,改造轻微犯罪人员等方面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其弊端亦日益凸现,并在中外法学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本文拟从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粗要的分析,并结合党中央提出的“依法_”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一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6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_,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党中央提出的第一个关于劳动教养的指示。1956年1月,党中央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原则、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的规定。从此,劳动教养机构陆续在全国各地建立起来,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已具雏形。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8月3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1].1979年1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12月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重新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概言之,50年来,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相关内容体现了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变化:(一)劳动教养的性质与宗旨在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之初,劳动教养“既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方法。”其主旨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以维护公共秩序和有利于社会的建设[2].至20世纪80年代初,劳动教养被确定为“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其主旨也被进一步明确为:“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 ……(未完,全文共7881字,当前只显示94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论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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