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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前郭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 |
前郭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根据吉林省《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十不准”规定》、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影响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与经济发展相关联的执法、司法和经济管理部门、社会服务行业(以下统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使职责,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不断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 第二章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制约和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人自主行使生产、经营等各项权利的行政措施。它包括行政许可、批准、审核、审验、同意、认定、登记等。 第五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前郭县行政审批项目依据汇编》开展工作,并将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项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上报到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县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软办)备案,未备案的项目一律禁止实施。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需要提交格式化申请书的,承办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式样。 第七条各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0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十七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违规行为,以告诫、帮助整改为主,确需进行罚款、查封、扣压、保全、冻结、收缴财物的,经县软办审核备案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实施。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九条突发应急涉企检查的审核备案。涉及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环境污染等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涉企检查;以及涉嫌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违纪违法突发事件,来不及事先申请的事项,可以先办理后报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突发事件为由搪塞、逃避备案工作。 第四章禁止的涉企行为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部门权利和职务上的便利,强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履行非法定义务。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以下行为: (一)要求购买有价证券或强令参与各种形式的集资、变相集资的; (二)将公益性义务改变为摊派行为的; (三)无偿占用、借用财物的; (四)要求承担旅差费、餐饮费、会议费、修车费、医疗费等费用的; (五)强制定购报刊、书籍、杂志、音像制品的; (六)强制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服务的; (七)强制参加会议、培训、社团组织并收取费用的; (八)强制参加商业保险、捐献财物、赞助的; (九)其他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分为:(一)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二)诫勉谈话;(三)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四)辞退;(五)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之规定或有下列行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以及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的; (二)在政务大厅之外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搞大厅外审批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大厅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在实施收费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之规定或有下列行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擅自增加或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标准的; (二)未执行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所有证、照、牌一律只收工本费规定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不具备收费资格、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专用票据收费的; (四)截留、私分、坐支收费款项的; (五)其他乱收费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或有下列行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或者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二)不按检查计划、法定程序和时限实施检查,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以及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四)其他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在实施涉企事项时,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或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处罚依据、标准,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时限,随意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因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出异议而加重处罚、刁难勒卡或打击报复的; (四)未向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及其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必要整改时间的; (五)未使用规定罚没票据或单人执罚,以及向执法单位及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以罚代管的; (六)使用、丢失或扣押、损毁当事人财物,给其造成损失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及财物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擅自截留、挪用、处理罚没收入或扣押财务账册的行为; (八)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玩忽职守,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遭受损害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未完,全文共5426字,当前只显示261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前郭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 上一篇:农民市民化中素质教育问题的思考 下一篇:关于自贡市自井区发展工业的建议 相关栏目:科学发展 环保 城建讲话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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