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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快××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9〕19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11〕165号),以及《曲靖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县实际,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县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四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11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在本县内转移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县(市、区)转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存于本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三)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委会(社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为参保人提供资助的组织或个人,每年度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分中央补助和县财政补助两部分,中央补助每人每月55元,县财政对缴费年限累计达15年的,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达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达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达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累计达35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见下表: 基础养老金 缴费年限 中央财政补助 县财政补助 合 计 15—19年 55元/月 10元/月 65元/月 20—24年 55元/月 15元/月 70元/月 25—29年 55元/月 20元/月 75元/月 30—34年 55元/月 25元/月 80元/月 35年以上 55元/月 30元/月 85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死亡或到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参保人死亡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户籍注销等有关手续后,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费600元(县财政按参保对象5‰死亡率列入财政预算)。缴费中断期间死亡或符合参保条件子女未按规定参保的,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方案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本方案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45周岁至59周岁)的,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本方案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也可补缴中断期间的保费,但补缴年限不能享受各级财政补贴,只算缴费年限。 本方案实施后,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可按月领取由省财政支付的55元养老补助。但在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由省财政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七、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实账运行,在原有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分账核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开设在县农村信用社。实行属地管理,县级统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村(居)委会(社区)社会服务资源,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 ……(未完,全文共6032字,当前只显示290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上一篇:交通局2011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总结 下一篇:乡2011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打算 相关栏目:社会实践 民政 统战民政 保险 劳动保障 金融讲话 计划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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