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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做好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转变服务理念,从纳税人的角度调整工作思路,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准确把握纳税人的合理需求,认真细致妥善处理纳税服务投诉,及时解决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是纳税服务投诉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受理、投诉事项的审核处理、投诉处理结果的回复和投诉处理结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局要明确专人负责纳税人投诉处理工作,办公室、纪检监察、稽查等相关部门应按照业务分工,积极配合纳税服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纳税服务投诉工作。对属于国税机关纳税服务范围的投诉,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三、畅通渠道,及时受理。各级国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举报箱,在国税网站公示服务投诉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也要增加服务投诉功能,并在公开媒体上广泛宣传,畅通纳税人的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纳税服务投诉。 四、规范程序,有效处理。各级国税机关应通过完善纳税人投诉受理办理制度,规范纳税人纳税服务投诉的受理、处理方式、调查与办理程序和答复回访、反馈机制,明确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在机关内部的流转过程和各环节办理时限,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办理到位,确保投诉办理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做好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五、做好备案,注意b_m。为了规范文书的使用,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所涉文书表格原则上由市局统一印刷,各县(区)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领用,并编号归档。在表格印制下发前,各级国税机关可在省局内网上自行下载打印。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为纳税人做好纳税服务投诉的b_m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投诉权利。 六、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对纳税人的纳税服务投诉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1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三)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解释存在错误的。 第十条 对纳税咨询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回答其咨询的涉税问题不及时、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未按规定时限给予回复的; (二)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作出错误答复的; (三)属于本单位或者本岗位人员职责范围应予答复的咨询问题,采取推诿等方式不作答复的; (四)接受纳税咨询的国税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的。 第十一条 对办税服务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的办税过程不够规范、便捷、高效和文明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在办理涉税审批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提交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国税机关对已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或者涉税审批事项,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办结的; (三)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征收税款时,未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完税证明的; (四)国税人员的工作用语、工作态度不符合文明规范要求的。 第十二条 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管理的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过程中向纳税人重复要求报送相同涉税资料的; (二)同一国税机关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或者违背公开承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一次以上纳税评估或者进行两次以上税务检查的; (三)国税机关未依照纳税人的请求,对拟给予纳税人的行政处罚依法举行听证的; (四)国税机关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收据;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清单;或者对扣押、查封的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未按规定及时返还的; (五)纳税人对国税机关推广使用的系统软件或者推广安装的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质量不满意的; (六)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 纳税人采取匿名投诉的,应当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且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第十四条 纳税人投诉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提出。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行书面投诉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并应当在投诉材料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 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 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姓名及其所属单位; (三) 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 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纳税人采取口头形式提出投诉的,应说明第十五条规定(一)至(三)项内容,由投诉事项记录人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交投诉人核对或向投诉人宣读,并由投诉人确认,有条件的可以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国税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国税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投诉申请。 纳税人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投诉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纳税人对国税机关的投诉,应向其上一级国税机关提交。 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应当向其所属国税机关或上一级国税机关提交。对县以下(不含本级)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应当向其上一级国税机关提交。 县以下(不含本级)国税机关如遇纳税人投诉,应及时告知其向有权的国税机关进行投诉。 第二十条 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且被依法受理的,不可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问题的,可就纳税服务态度问题进行投诉。 第二十一条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下列规定的,国税机关应当受理: (一)投诉范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 (三)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四)上级国税机关、政府相关部门、本级国税机关相关部门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国税机关接到投诉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事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且属于本级国税机关处理权限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事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级国税机关处理权限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国税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事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应分别适用相关规定,由纳税服务部门填写《非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转办单》,于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一)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属于信访事项的,转交办公室处理; (二)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的违纪违法和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的检举和控告,符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纳税人对国税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转交政策法规部门处理; (四)纳税人向国税机关举报其他纳税人有偷、逃、骗、抗等涉税违法行为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 (五)属于其他部门处理事项的,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税机关办公室、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稽查等部门收到纳税人投诉,经审查符合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转交纳税服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含本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制度,由负责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国税人员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记录投诉的收到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的纳税服务投诉,国税机关审查受理后,应当告知实名投诉人。 对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应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书面反馈纳税人。 对不予受理的匿名投诉,应当登记留存,如投诉人回访,可口头告知。 第二十九条 国税机关收到投诉后,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条 上级国税机关认为下级国税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 上级国税机关责令下级国税机关受理纳税服务投诉的,应当制作《纳税服务投诉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被责令机关,并告知实名投诉人。 被责令受理 ……(未完,全文共7615字,当前只显示366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一篇:浅谈税收管理员如何做好税源管理工作 下一篇:关于某县探索农村税收宣传长效机制的调查研究 相关栏目:税务 服务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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