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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县中心城区殡葬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和谐房县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殡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县城市总体规划(____—____年)中确定的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范围。 中心城区内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及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提倡植树代墓等新式葬法。 尊重少数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5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建在荒山瘠地,不准占用耕地。 第八条 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禁止将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禁止为活人立墓。 第九条 申请使用公墓墓地的,由管理单位按丧户申请时间顺序批准,指定墓地。 第十条 公墓建设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_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_平方米。坟墓和墓碑式样应按照统一规划设计标准修建。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___米以内;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___米以内。 第十二条 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同胞要求将已故者的骨灰运回原籍安葬的,应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执法工作,及时有效查处殡葬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五条 县殡仪馆、经营性公墓不得强行给丧户提供收费服务项目。禁止以任何借口刁难丧户,向丧户索取财物。 第十六条 办理丧事应文明、节俭,禁止封建迷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丧事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居民办理丧事应在殡仪馆内举行。禁止在机关院内、街道、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搭棚祭吊、擂鼓鸣号、燃放鞭炮、抛撒“祭品”。禁止运尸游街。 第十八条 县民政局对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以及殡葬服务等方面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营尸体冷藏棺(柜)、水晶(玻璃)棺和殡仪馆业务等。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第十九条 在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建造坟墓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强制平毁坟墓,对直接责任人处____元以下罚款。其中在耕地建造坟墓的,由县国土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非法经营墓穴、墓地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迁移 ……(未完,全文共1983字,当前只显示119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中心城区殡葬管理办法) 上一篇:民政干部《民情日记》管理制度 下一篇: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相关栏目:城建 悼词殡葬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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