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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县中心人民医院病历复印规定 | ||
县中心人民医院病历复印规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辽宁省病历书写规范》有关要求和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0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四、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 ……(未完,全文共861字,当前只显示51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中心人民医院病历复印规定) 上一篇:医院义诊活动操作规范 下一篇:卫生院上半年工作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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