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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政局重要干部任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快我市民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市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和《中共××市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市级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选拔任用局机关科(室)正副职中层干部、局属事业单位正副职干部及后备干部。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聘、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公认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五)坚持以岗定员、择优聘用、优化组合的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
  第五条 选拔任用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8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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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组集体讨论,综合分析,对考察对象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
  第十三条 考察结果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客观、公正、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并说明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四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长要在考察材料上签名,对考察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因工作不深入造成的用人失误的,应追究责任。
  第四章 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十六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其中局党委书记必须参加。
  第十七条 召开局党委会讨论时,先由分管组织人事的领导介绍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党委成员充分酝酿、讨论。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人选,一般作出暂缓提议,且不能临时提出其他人选。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经充分讨论后,对拟任人选逐个进行表决,以到会党委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表决的方式,可以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对表决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主动申明回避。
  第五章 任前公示、任用
  第十九条 凡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须进行任前公示。公示形式由局党委以张贴告示形式向全局干部职工公示拟提拔干部的有关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依据有关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条 经报批同意后局党委下文任免。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期时间;不胜任现职或双向选择不再担任现职的,原则上回原单位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期制。
  由本局任命的中层干部,按规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其中负责组织人事、财务管理、执纪执法和行政审批等重要岗位的必须轮岗。
  第二十三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并将考察意见向本人反馈。
  第二十四条 职务任免发文后,新任干部应尽快到任,并由组织人事机构协同分管领导到有关科室单位宣布任免决定。
  第二十五条 干部职务任免调整后的有关待遇变更,一般从任免通知发文的下一个月计起。
  第六章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第二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七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选拔任用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机构组织实施,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推荐、自荐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及竞岗演讲(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确定考察对象与组织考察;
  (五)党委会讨论决定。
  (六)公示、报备及发文公布。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对学术水平、专业性要求高的干部人选,可采用领导或专家学者推荐提名,或在单位内外公开招聘等方式,吸引优秀人才,经组织考察后,由党委会讨论决定任用。
  第七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科室或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在管钱、管人、管物等权力比较集中的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主管领导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 ……(未完,全文共4158字,当前只显示231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民政局重要干部任免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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