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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强化网络商品广告及服务行为监管的思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作为广告经营活动中全新形式的网络广告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网络广告与传统媒介广告相比,具有交互性强、信息量大、覆盖面广、针对性强、效果明显、价格低廉等优势,正逐渐成为广大企业青睐的宣传方式。但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虚假广告、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商标侵权、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不仅影响了网络广告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整个社会文明、诚信体系的架构与完善,对网络广告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做到活而有序,管而发展,是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网络广告的特点和发展
  所谓网络广告,是指在互联网的站点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各种经营性广告。从本质上看,网络广告活动是市场经济活动。与传统广告相比,网络广告有着不可比拟的优点。
  首先,网络广告的覆盖范围广,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其次,网络广告针对性强,能够通过对点击率、浏览时间以及受众群众的精确分析,及时地变更广告策略。
  第三,网络广告互动性强。网络广告不仅形式多样化,还改变了传统广告单向传播的特点,广告不再只局限于接受和灌输,人们也可以自行选择,并且能够在广告互动界面发表评论、参与讨论调查等,实现了双向互动。
  由于网络广告具有以上的优点,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2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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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发展倾向,传统的三分法的监管思路很难适用于网络广告监管。
  3、法律存在漏洞
  网络广告的相关立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当缺失,远远跟不上网络广告发展的需要,使得工商部门面对网络广告这一新的广告媒体,在监管中无章可循,常处于被动状态。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广告的法律法规,只能沿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些法律没有把网络广告纳入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更没有对网络广告监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网络广告经营者大可以将网站建在监管薄弱的省市,逃避责任。而且由于网络广告的全球性,在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上也会存在某些冲突。不同国家对同一行为的认定、处罚和执行可以完全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那么,在国外服务器发布的针对国内市场的违法广告,又该用哪国法律来规范呢?这就造成从主观上,有些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故意利用各国的差异、网络的超地域性,规避一国法律,想尽办法发布某些违反该国法律的网络广告。
  4、证据难以保存
  网络信息的更新非常便捷,这就导致了工商机关在查处网络广告时取证相当困难,当事人只要动动鼠标就能把之前发布的违法广告内容修改甚至完全删除掉。毁灭证据的便捷度和高效性就对工商机关及时有效地固定证据提出了高要求。目前在实践中主要采取网页直接打印后让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的方法固定证据,但这就只能仅限于保存网页上的固定信息,对于采用了flash技术、音频视频技术的网页就很难以这种方式来保存了。
  5、执法缺乏成效
  根据《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罚则,对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主要局限在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罚款等。上述处罚虽然对违法者带来了经济上的打击,但相比网络广告成本低廉、传播迅速、影响大等的强大优势仍显绵软无力。即使做出了处罚,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中,很多违法广告经营者也是居无定所或者空壳公司,一旦遭到查处随即人去楼空,使得处罚决定书成为一纸空文。
  三、网络广告监管的对策思考
  网络广告监管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没有现成模式,国外的经验我们要借鉴学习,同时我们也要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对症下药。况且,网络广告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这过程中,还会不断出现许多新的问题,网络广告管理也将在发展中不断完善。
  1、提高监测水平
  由于网络广告是有别于传统广告的高科技媒体,他对管理人员的知识素质以及技术、设备等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工商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人员进行必要的网络知识、网上执法方面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另一方面,还要重视对网络技术人才的引进,并配备先进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开发专门的广告动态监测系统,提高广告监测水平。可以效仿美国的因特网广告管理署,以国家总局为主,并在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成立网络广告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有关投诉或举报,并展开调查,对违法违规广告进行监管。
  2、健全法律法规
  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立法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必须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网络广告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道路。就我国而言,首先可以修改《广告法》,扩大其适用范围,进行适当修改、补充及解释。同时依据《广告法》的原则,针对网络广告制定《网络广告管理办法》,重点解决一系列问题,诸如明确网络广告的定义与分类,以确定网络广告治理的范围;明确网络广告监管机关的管辖权限;明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控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广告没有国界,而每个国家的广告法都只具有域内效力,对本国广告行为可以进行规范和调整,而对国外的广告行为则无法干预。这就要求我们“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对话与合作,通过协调一致来解决网络广告上的法律冲突问题,并积极就此问题展开司法合作。”
  3、改革监管模式
  网络广告的特点,决定了用传统的广告监管模式去监管网络广告是行不通的,这就需要工商部门改变观念,创新模式,用合适的方式和手段去监管网络广告。比如在网络广告经营主体的准入问题上,传统经济生活中,不是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做广告,只有具备一定的人员和技术才能制作和发布广告,工商部门通过审查是否符合广告经营需具备的条件来控制准入,并进行管理。但在网络上,几乎所有的网站都有广告,那么按照传统的监管模式,要建立一个网站,就必须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发布网络广告。但这个方法是否可行,是否必要,都还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的监管技术和条件下,可以考虑将网络广告经营者市场准入的控制和对 ……(未完,全文共4346字,当前只显示241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强化网络商品广告及服务行为监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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