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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农民消费教育讲稿 |
大家好! 在农村农民消费者法律知识、_知识、商品知识、消费知识比较缺乏,在消费_中是一个弱势_。农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工商、消协等部门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任。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农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让农民消费做到消费前保护,就要长期在农村开展农民消费教育、_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把这些知识送到农民手里,_到农民心里,把新农村的农民都培养成一个聪明的消费者。农村平安了、农村和谐了,整个社会才能平安和谐,人民群众才能安居乐业过上好日子。我今天讲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农村消费者的特点及消费市场的基本状况,二是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食品安全知识及鉴别食品的基本方法,五、农资产品消费安全警示。由于我讲课是第一次,准备时间仓促,水平有限,讲的不好,请农民朋友们谅解,不过这也是一个互相交流学习的过程。 一、农村消费者的特点及消费市场的基本状况 农村消费者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是文化水平不高,影响了对产品和服务功能的全面了解和掌握。二是获得知识面狭窄。农村信息闭塞,消费_宣传教育存在盲区和薄弱环节。三是鉴别能力不强。缺乏识别经营着虚假、误导宣传和欺诈性经营的能力。四是_意识淡薄。遇事能忍则忍,依法_意识淡薄。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不愿投诉,不愿意通过投诉渠道维护合法消费权益。五是消费观念比较滞后。贪图便宜,知假买假,用假名牌满足虚荣消费在农村消费者中有一定的市场。 另外,农村消费市场的现状欠发达,经营者素质不高、重利润、轻质量;守法意识不强,履约率低,对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主张置之不理或采取拖延战术,增加了_难度;公用服务单位如供电、电信、金融等侵害农村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二、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较为突出。(1)农村经济欠发达,市场发展滞后,监管力量薄弱,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较差以及农村消费者对侵权行为的容忍,客观上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可乘之机。(2)假冒伪劣商品逐渐呈现出向农村转移的趋势,个别偏远的乡村小店因假货便宜甚至比真货好卖。(3)农村市场商品质量安全和欺诈侵权等问题突出。农村集贸市场内经营者流动性较强,走村串户极不便于监督管理。中高档家用电器、家具等“三包”服务不到位现象比较突出。 2、基层_力量薄弱。(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73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案例1:我县舟塔乡靳崖村四队村民于2003年5月18日从宁安供销社庄稼医院购买一瓶“苞豆宁”除草剂,因店介绍使用方法不当,致使种植一亩小麦套种玉米苗、田梗边黄豆苗部分烧死,经消协调解一次性赔偿500元。 案例2:我县余丁乡金沙村张某,从石空镇供销社购买一瓶化学农药打枸杞树叶上的虫蜜,结果使用方法不当,致使6分地的枸杞树叶脱落,枸杞树再不开花结果,造成减产损失。农民消费者张某之子在中宁关帝中学读高中,知道家中发生的情况,当即告诉父母说,工商局、消协每年3·15都来学校搞3·15宣传,我从宣传展板上看到的投诉案例与我家中的情况相似,你们赶快到县消协投诉处理。张某投诉后,经消协调查,情况属实,经营者介绍使用方法不当,侵犯了农民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调解赔偿1500元。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简称公平交易权。 案例1:我县白马乡彰思村一队村民郎虎于2002年1月15日从鸣沙镇五道渠村周全银家中购买“青铜峡”牌425#水泥21吨,每吨价格220元,付款4620元,消费者郎虎当年3月19日开工建9间21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平房,房子已快建好在打挑檐时施工人员发现水泥凝结不好,达不到强度,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6月6日向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当天到消费者郎虎家中取证、抽样,并到青铜峡水泥厂调查取证,送检样品结果显示水泥是假的,包装袋是回收重新包装的,6月1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根据《消法》第49条、44条之规定,调解如下:(一)被诉人双倍赔偿投诉人水泥款9240元;(二)被诉人赔偿投诉人因建房人工工资、建筑材料、水电费共9760元,共计19000元。这件投诉案就是维护了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权利。 案例2:侵犯公平交易权很常见,如汽车入户强制买保险、学生入学买保险、贷款买保险、用电必买供电部门销售的电表、用水必买水暖公司的水表等等。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求偿权,有两种含义:一是请求赔偿的权利;二是请求惩罚的权利。 案例:我县原长山头乡花豹湾村一队王炳科、周彦文2004年4月30日从中宁县华诚有限公司以每公斤52元的价格购买“诺葵212”油葵种子150公斤,种植油葵300亩,出苗后发现出苗率很差,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无果,投诉方于2004年8月1日写信将此情况反映给原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韩茂华同志,宁夏多家新闻媒体进行新闻炒作,当时工商局和县消协不知情况,也没接到投诉,之后接到韩书记的批示后,于2004年8月17日工商局工作人员到田间地头调查取证,中午不休息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3万6仟元整。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_权。人人都是消费者,人人都是消协的会员。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简称获知权。获知权有两种含义:一是获得_知识的权利;二是获得商品知识的权利。 案例:宁安镇白桥村6队村民张彩霞2003年1月30日从中宁购物中心出租柜台张国春家电组以1300元购买25寸彩色电视机,销售者没有进行上门服务调试,消费者没有掌握使用调试电视机的基本常识,致使彩电出现黑屏,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于2003年11月28日投诉至消协,经消协调解退货处理。这件投诉案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获知权。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人格和民族尊严权。人格权包含三种含义:(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_权。 案例:孕妇到医院生孩子,医院要保障婴儿的生命健康的权利,胎盘属于产妇所有,因为胎盘是产妇身体的附件物是身体权的一部分。对肖像权来说,某个消费者照的照片,影楼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擅自将照片贴在影楼橱窗内作商业广告,家人的唯一一张遗像,照相馆如果丢失底片或照片,必须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对人身_权来说消费者到超市购物,经营者不得随意因涉嫌盗窃提出质问或者搜身等等。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简称监督权。 (三)争议的解决 一是消费争议的解决有五种途径:(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这是解决消费纠纷的主要途径,也是_的主要部门之一;)(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这一途径没有发挥什么作用,因为宁夏没有一家因消费而设立的消费仲裁专业机构。)(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消费争议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对象。下面就五种情况介绍五种情形下的索赔对象。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案例:我县公路局职工张永兰于2005年11月25日从百隆商厦新华百货分店以每袋1.5元的单价购买“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四袋,并附有机打小票,12月9日其在中宁某中学上学的女儿在中家中打开其中一袋“康师傅”红烧牛肉面面条中夹带两只干苍蝇,这位同学就原封不动放好方便面,并写有字条:妈妈方便面中有两只干死的苍蝇,一定要向12315办公室投诉赔偿,之后消费者张永兰来到消协办公室,出示了物证和购物凭证,消协通知来了百隆商厦新华百货分店负责人,该店负责人承认错误,答应只换一袋,离投诉人600元的赔偿要求甚远,最后消协通知来厂家,厂家来人承认错误,在消协的调解下赔偿300元,两只苍蝇的价值相当于一只羊的价值。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未完,全文共12471字,当前只显示450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农民消费教育讲稿) 上一篇:工商局2011年春季教育培训情况汇报 下一篇:工商局2011年第一季度食品质量检测结果分析 相关栏目:三农 工商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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