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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
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县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为进一步推进**县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的工作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_思想、_理论为指导,“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县政协的各人民团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8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八)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和县政协全体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县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由主席会议拟订,一般在召开会议五至七日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在常务委员会议举行时提请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县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县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县委、县政府重大政策部署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县委、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县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达到常务会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决定、议案及人事任免等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县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的科级干部,列席会议。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大问题,会后由县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整理,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界别、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按照《政协**县第九届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请假。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议题提出及审议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向常务会员会提出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 ……(未完,全文共2512字,当前只显示151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一篇:政协学习文史委员会工作总结 下一篇:在市政协四届一次常委会议上的讲话 相关栏目:政协 政协讲话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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