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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保险制度研究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保险制度研究

   摘要:实习是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进行理论联系实际,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实践中,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缺乏必要的安全风险保障,造成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安全事故频发。如何保障职业院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急需破解的难题。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发生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关键词: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保险
   
    实习是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进行理论联系实际,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实习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教学环境下的实习,主要是一些高职、大专类院校,实习是作为教学的重要部分来进行的,并且有学分。一般是由学校负责联系实习单位安排学生集体去实习;第二种就是学生自己在就业前为了锻炼自己同时联系毕业后的工作单位而进行的就业实习。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职、高职在校学生分别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一年、半年的顶岗实习。这就意味着全国每年将有1200万名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可现在由于一些安全事故,导致部分企业与学生对顶岗实习“谈虎色变”。
    一、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事故频发,实习保险制度缺失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透露,从去年下学期至今,各地出现了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发生意外死亡的事故:河北省4起,云南省6起,贵州省1起。这是已经统计上报的事故数据,不排除还有部分省区市隐瞒事故未上报。[http://news.dayoo.com/huizhou/201103/23/73626_104078182.htm《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安全事故频繁谁来保障安全》]2010年8月13日,在北京某企业顶岗实习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某职业学校学生小相,由于电梯故障导致意外身亡。经协调,企业同意向学生家长赔偿48万元。目前只赔付了40万元,家长仍在准备继续索赔的材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5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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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状况等,采用相对统一的保险费率,保费相对较低。
        2.“保险+基金”的模式。此次实行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采取“保险+基金”的模式。在相关保险公司的支持下建立国家和省市两级“中等职业学校风险管理基金”,并委托“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进行管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专款专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植下,作为新型未完善的商业保险,须由风险管理基金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增加其抵抗风险的能力,使其经过两年的试行之后实现持续发展。
        3.弥补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不足。2002年教育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一般认为,该办法确立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而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能否作为依据处理,各地处理意见不一。
        关于实习学生的工伤认定问题,各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中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地方法规作了肯定性的规定,如2004年《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有的地方法规作了否定性的规定,如2006年的《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家庭(个人)雇佣的人员、到单位实习期间的在校生、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调整范围。”而更多的地方性法规,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在这样混乱的规定下,一旦意外事故发生,纠结于各种条例的不同规定中,将直接损害实习学生的利益,不利于实习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所以,在本次实施的实习责任保险中对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单位顶岗实习期间,因实习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因发生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校内教学实训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由谁承担皆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以此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实习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只要基于受害学生发生实习伤害事故的事实,实习学生就可以得到有效、及时的补偿。这样,既符合民法对保护“弱势_”的发展趋势,又填补了各法律规定中对“实习生”这一问题的漏洞。
        4.风险管理课程的开发。《通知》中指出“为帮助中等职业学校了解风险管理和安全应急知识,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风险管理能力,我司将组织相关专家针对招生就业规模较大的专业类别,编写具有行业工作特点的案例培训教程,对各职业学校的负责人及教师进行培训,以预防职业学校在实习教学各个环节事故的发生,维护实习学生的切身利益。”这是教育界与保险业联手进行的创新规定,在以往责任保险的推行中,无法系统全面地对投保人进行培训,以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了解不深,没能发挥责任保险的最大作用,并且道德风险时有发生。本次全面系统的在教育界内普及风险管理的相关知识,使保险合同双方更密切的接洽、融合,其意义不仅在于实习责任保险这一种险种的普及,更是为以后学校、企业和学生三者之间的合作共赢打好基础。
        (二)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实习责任保险是在2006年底到2007年9月调研的基础上开发的。其推行始于2008年。我国责任保险整体发展并不完善,而实习责任保险的调研时间相对较短,在具体的政策制定上难免会有所不足。
        1.谁来买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职业责任保险的职业学校,保险标的是学生在实习实训全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虽然最后的保险金直接赔付给学生,但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却是校方利益。如果按照《通知》中规定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职业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来决定由谁来缴纳保费的问题,难免有失公平。
        2.各部门间的沟通合作。实习责任保险的突出特点决定了它的实施必然引起教育、企业、司法、保险等多方面的制度修改及制定,如何协调多方面的关系,使其共进退,提高工作效率成了当务之急。逐步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委员会”,促进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以达到步调一致,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办法。
        三、推行学生实习保险的意义和具体做法
        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对于减少和避免学生因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及时防范和化解教育风险,保护学生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市职业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职业院校校方及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条款含盖了校方责任风险,也能有效规避学生实习期间的意外风险和第三者责任风险,能最大程度转嫁职业院校的风险。
        (一)校方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2)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3)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4)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6)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7)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9)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10)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11)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12)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 ……(未完,全文共7852字,当前只显示378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保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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