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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学研究会应当加大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研究力度 | ||
法学研究会应当加大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研究力度 摘要: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巨大,但是距建立法_家的要求依然任重道远,社会方方面面都寄希望于国家各级法学会充分发挥作用,在进一步推动国家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再立新功。笔者认为,在加强国家法治建设方面,法学会应当加大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研究力度,在推动该法实施上探索有效途径。 关键词:法治建设;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 推动国家法治建设,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是对法学会工作的高度概括。我国法学会恢复30年来,前进方向明确,工作重点突出,在推动国家法治建设方面起到了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国家的法治建设依然任重道远,社会方方面面都寄希望于国家各级法学会充分发挥作用,在进一步推动国家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再立新功。笔者认为,在加强国家法治建设方面,法学会应当加大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研究力度,在推动该法实施上探索有效途径。 一、劳动合同法在维护_推动经济发展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正处于发展黄金期与社会矛盾凸显期这一特殊的发展阶段。在进一步发展方面,我国不仅积累了较为丰厚的物质基础与独具特色的发展经验,而且以往已经取得的巨大成就极大地鼓舞了全国人民进一步大发展的志气,凝聚了全国人民振兴中华民族的向心力,这是我国进一步发展的无价之宝,我们面临的发展前景确实空前的美好。但是我们进一步发展面临的艰难险阻之大也同样是前所未有的。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我们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所肩负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世所_,我们在改革发展稳定中所面临矛盾和问题的规模和复杂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19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一些地方政府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存在偏见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动法律都是通过协调劳动关系,适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运行与发展的,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劳动法律的最主要立法目的。换言之,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劳动法律,包括劳动合同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劳动法律包括劳动合同法最主要的执法主体,他们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认识程度决定着其执法的态度,进而影响着他们推动该法贯彻实施的程度。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劳动合同法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是持有怀疑态度的,所以他们对履行劳动合同法的执法职责持应付甚至消极态度。如果这一点平时难以察觉的话,那么在关键时刻其错误认识就暴露无遗了。最为典型的是,国际金融危机波及到我国时,有地方政府公然给上级提交报告,要求暂时停止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他们认为该法的贯彻实施,在特殊时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经营困难,说到底是怀疑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积极意义。其实越是遭受意外冲击,经济发展受到不利影响时,越需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越需要企业与劳动者同心协力共克时艰,越需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律。在特殊时期放弃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放弃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任凭资本侵蚀劳方利益,劳动关系必然趋于紧张,劳动者积极性下滑,这才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下下策。但是这足以说明,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存在偏见与误区。 现在各地劳动合同签订率已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劳动条件改善的并不多,劳动争议高发态势降低的幅度也并不明显,这说明政府推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力度远远不够,我国距离该法的全面实施还任重道远。 (三)劳务派遣用工向正常用工发展折射出劳动合同法的无奈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用工有专章规定,原则上将其限定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但是现实情况是劳务派遣用工大行其道,大有向正常用工形式发展的势头。 在市场经济下劳务派遣用工有存在的必要,但是不能成为正常的用工形式,这在国际上是具有共识的。据有关资料显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国内外都存在,但国外劳务派遣工占整个就业人口的比例很低。美国劳务派遣工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为0.9%,日本为3.4%,英国为2.6%,德国为1.2%,法国为2.1%。从总体上看,国外劳务派遣比例平均为3%左右,很显然,这是一种非主流的就业方式。但是,劳务派遣工在我国却呈现无序化扩大的趋势,已超越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限制,几乎遍布各行各业,不分工种、岗位,甚至一些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也在大批量地使用劳务派遣工。从行业类型来看,制造业比例最高,占43.6%;从所有制类型来看,国有企业最高,占47.2%,个别企业甚至高达90%。[《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中国青年报,2012年4月7日。]为什么受到限制的劳务派遣用工能够得以快速发展呢?主要原因是,接受劳务派遣工的单位,不实行同工不同酬,大有非法利益可图。据全国总工会调查,30%的派遣工没有福利收入,劳务派遣工年均收入与同岗位合同制员工年均收入的差距一般在2~3倍之间。[同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按照此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其他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公平性、正义性的基本体现。但是该法赋予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几乎形同虚设。对此劳务派遣工怨声载道,社会抱不平者比比皆是,但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却对此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因为他们从中获得很大的不当利益。预计劳务派遣用工还有发展之势,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还可能在较长时间内存在,原因是迄今没有任何一个地方政府真心想解决这个问题,即使号称承担社会责任较好的央企也不打算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的某些具体规定,只要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实际利益时,便会成为该法实施的难点,甚至会演变为社会的热点,这是很耐人寻味的。 三、法学会在推动劳动合同法实施上可以有所作为 任何一个社会组织生存发展的价值,都体现于其为社会发展进步所做出的贡献上。哪个组织为社会发展进步做出的贡献大,其就能够赢得广阔的发展空间;反之,其生命力就会逐步衰退直至消亡。我国的法学会在推动法治建设,包括法律的实施上,负有重要的责任,其推动力越强,生存发 ……(未完,全文共6474字,当前只显示311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学研究会应当加大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研究力度) 上一篇:农村青少年网络犯罪预防机制研究 下一篇: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保险制度研究 相关栏目:大学生 调研报告 综合论文 法院 就业 劳动保障 五一和五四节日专题 合同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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