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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和公正司法的调研报告
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和公正司法的调研报告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运行过程和结果的认同、信任和尊重。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由于种种原因,司法权的公正运行和裁判结果的公正并没有与公众的认同、信任和尊重形成应有的正比关系,主要表现在:法院案件数量剧增,公众“惧讼”、“厌讼”现象严重;法院裁判质效日益攀升,公众信“访”不信“法”现象频繁发生;法院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公众对法官素质质疑不断,甚至出现暴力攻击法官、法院的现象等等。造成这种现状的症结是多方面的,但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当下法院司法信息传播的不畅是导致这种现状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司法信息传播不畅的客观原因
司法信息中的“信息”是广义上的信息,包括司法权力运行中传达出的各种能被人们所感知,带有司法行业特质的文字、图像、_、动作等。
(一)公众缺乏对司法活动的认知基础
应当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的依法办事、依法_的法律意识较过去有了很大提升,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民众对现代法律的认知还处在较浅的层面。从公众对法律认知的渠道来讲,大体可分为法律学习、司法活动亲历、人际传播和大众传媒四大类。由于我院现代意义上的依法_基本方略的提出仅仅不到20年的时间,但对于一般公众来说,系统学习过法律的人仍是凤毛麟角。从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情况来看,“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867件,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220.4万件”,以每案件诉讼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1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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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演变成一种愈来愈浓的社会情绪。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坦言:“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
    二、当前法院司法信息传播的乏力
    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司法公信力建设就是司法信息传播主体正确把握和积极应对传播对象认知、情感和理解需求,不断提升传播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司法信息传播效果的一个过程。从目前法院司法信息传播现状来看,明显存在传播主体定位失准,应对乏力的问题。
    一是法院对司法信息传播主体定位失准。法官是司法信息的当然第一传播者,由于受目前法院_等多方面现实情况的影响,法官作为司法信息第一传播的主体地位和意识尚未确立和得到重视,更多地把司法信息传播任务聚焦到法院宣传办等部门的身上,形成了“审判法官负责办案,宣传部门负责信息传播”,“办案法官责任在于办铁案,宣传部门负责树形象”的现实局面。这种定位的失准,一方面极大地降低了法官信息传播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从而放松了对形象、语言、行动等方面的要求,不仅错失了司法信息传播时机,而且损害了司法形象,直接影响甚至破坏司法公信力提升。另一方面,由于传播责任的错位,极大地加大了法院宣传部门司法信息传播的难度,也影响了传播效果。
    二是法院主动传播的司法信息内容过于狭窄。但由于受“多说不如少说,少说不如不说”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法院系统当前在司法信息传播中仍扮演着“大家闺秀”的角色,犹抱琵琶半遮面。在迫于现实压力和自身宣传需要时,也往往是“态度积极、行动很少”或干脆“报喜不报忧”。我国法院目前这种有意无意地压缩司法信息传播内容的做法,特别是只侧重正面宣传的策略极大地影响了公众在接受司法信息时的态度,造成公众在接受司法信息时,宁可相信网络“小道”消息也不愿意相信法院官方报道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法院主动传播措施过于乏力。随着对公众司法知情权认识的不断加深和重视,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不断加大司法信息传播力度并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与公众对司法公开的需求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还有很长的距离。主要表现在,更多地注重大众传媒传播、忽视人际传播;注重传统媒介传播、忽视网络等新兴媒体传播;注重领导看法、忽视群众需要,注重宣传实绩、忽视传播效果等等。传播手段还主要停留在组织普法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撰写新闻稿件等阶段,严重影响了司法信息的传播效果。
    三、建议:司法信息传播链的修复与完善路径
    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社会工程,如何修复完善司法信息传播链以获得最大最好的传播效果就是其中一个关键环节,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提高法院自身司法信息传播能力
    1.准确定位。司法信息传播主体是法院和法官,司法信息传播内容包括一切司法活动。因此,要切实提升司法信息宣传效果,准确定位是基础和关键。
    一是要将传播主体真正定位到法院和法官身上。通过教育、培训等措施,将司法信息传播提升到关切法院命运的高度,切实提高法院和法官对司法信息传播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变“要我传播”到“我要传播”。同时,要将此作为一项与审判同等重要的一项任务纳入考核,彻底改变主要由宣传部门负责信息传播的现状,真正构建全员参与的司法信息传播新格局。
    二是要将传播内容扩展到司法活动的整过程。谣言止于真相,公信源于公开。“让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在某种意义上,司法公开的程度决定了司法公信力的高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由于意识不到位以及客观条件所限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为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专门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对立案、庭审、执行、文书、听证和审务6个方面的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要求,该规定的出台虽然为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指明了方向,但也无意中缩小了司法公开内容的范围,同时,由于该规定未出台相关具体细则和操作规程,造成了该规定指导性强、操作性差的弊端。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思想影响下,很多法院往往从自身实际能力和需要出发,选择了“选择性”公开的办法,很难有效地做到立案、庭审、听证、文书送达、执行等审执各个流程全部公开,“法院开放日”、“裁判文书上网”等重要的司法公开措施,更往往成了展示法院公正威严的窗口,流于了形式,并在公众中落下了法院“作秀”的口实和印象。
    2、强化措施。提升司法信息传播手段是提升传播效果的重要方面。在目前法院特别基层法院普遍面临人员短缺等现实情况下,司法信息传播方法手段还较为单一,还主要停留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开展就地办案、撰写宣传稿件以及发“明白纸”、挂宣传牌等阶段,没能很好地做到与时俱进。比如,在网络等新兴媒体几乎成为社会公众最重要的信息来源渠道之一的当前社会现状下,裁判文书上网、网络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措施却仍处在“摸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甚至有的法院连利用电视传媒进行司法公 ……(未完,全文共5503字,当前只显示265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和公正司法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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