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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田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新田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s_会议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0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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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不含补缴年限),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认定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准。
    第十一条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到指定金融机构服务网点领取。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待遇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要及时退回。

    第五章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十三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制度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两险种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重复缴费部分外合并计算。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具体操作流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当年筹集的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支付当年个人账户支出后,不得用于其他支出或与其他资金混账管理,要按规定的期限结算上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十七条 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按年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十九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局、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乡镇要建立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制度,通过社会监督,对基金管理过程加强监督,促使基金管理公开透明。

    第七章 经办能力建设与服务
    第二十条 县城乡居民 ……(未完,全文共4246字,当前只显示235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新田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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