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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检查问责机制暂行办法
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检查问责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促进我局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增强从严治党意识,提高从严治党能力,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豫办〔2015〕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党员干部。
第三条 监督检查问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权责一致,罚当其责;
(五)纠建并举,惩教结合。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依照本办法应予问责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问责;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日常监督
第五条 局党委和局属各单位党委(支部)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支持和保证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日常监督工作。局及局属各单位纪律检查部门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应当加强对各项日常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日常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情况;
(二)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
(三)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情况;
(四)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情况;
(五)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情况;
(六)持续深入改进作风、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情况;
(七)发挥党内监督和职工监督作用情况;
(八)深入把握全面从严治党规律指导推动工作情况。
第七条 健全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一)落实民主集中制责任制度,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强化党的集体领导核心;
(二)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36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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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条 健全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发挥职代会、工会、共青团等团体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健全完善群众监督制度。
    (一)完善党务、政务和其他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深化财政预决算、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信息公开;
    (三)加强热线和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举报线索核查处置办法。
    第十八条 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制度。
    (一)纪检、人事部门应当依据同级党委(支部)的决定,对检查考核工作做好协调和具体安排;
    (二)检查考核可单独组织,也可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进行;
    (三)检查考核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向党委(支部)汇报,同时向被检查考核对象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章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全面从严治党应当突出问题导向,针对特定问题、特定领域、特定人员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检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组负责。局属各单位党委(支部)应当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专项检查应当重点发现以下问题:
    (一)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
    (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三)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违规推荐和使用干部等不正之风和腐致问题;
    (四)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五)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办事不公、与民争利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第二十二条 专项检查的主要步骤:
    (一)成立专项检查组,拟定专项检查方案;
    (二)向被检查的部门、单位下发通知(暗访除外),告知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
    (三)开展实地检查;
    (四)形成专项检查意见并反馈;
    (五)专项检查组向局党委写出检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专项检查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一)自查自纠。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情况作为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特定监督。参加局属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约谈局属单位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检查了解各单位问题有关情况。
    (三)专题检查。选择确定若干项目,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查看账薄等方式开展专题检查。
    (四)明察暗访。针对具体问题,采取上下联动、交叉检查的办法开展明察暗访。
    (五)集中检查。通过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检查。
    (六)巡视巡察。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工作内容,建立我局巡视巡察监督检查联动机制。
    (七)信访核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认真办理来信来访,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报告重要信访举报线索。
    第二十四条 对专项检查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反馈整改。通过现场纠正、反馈整改意见、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问题。
    (二)责任追究。对违反全面从严治党有关规定的,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手段,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调查处理,并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三)通报曝光。对违反全面从严治党有关规定的典型问题及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进行内部通报或者公开曝光。
    (四)提醒约谈。局纪委、监察室对问题突出的地方或部门进行提醒约谈。
    (五)成果运用。专项检查和问题处理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政风行风评议、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检查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检查组成员应当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严守纪律。
    第二十六条接受检查的党委(支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拒不配合或者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局纪委和局属各单位纪检部门每年年底向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本级开展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局纪委和局属各单位纪检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建立与其他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情况通报、移送和协查违规违纪线索等相关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检查成果充分运用。
    第四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从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党委(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差,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不重视、不落实而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党委(支部)主要负责人对领导班子成员教育监督不力,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违纪问题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三)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严格,对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失察失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制约和监督不力,所属下级党组织或领导成员连续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腐败案件的;
    (五)对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纠正查处不力,不正之风多发频发的;
    (六)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干预案件查处工作的;
    (七)不配合支持巡视巡察工作,对巡视巡察意见和整改事项落实不力的。
    第三十条 从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纪委协助党委(支部)工作不力,监督检查流于形式,责任追究不到位,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的;
    (二)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要求落实不力,敷衍塞责或决策失误,贻误工作的;
    (三)疏于管理、监督不力或包庇护短、执纪不严,导致不正之风、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有效查处的;
    (四)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突出,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问题,且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
    (五)直接参与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或者对执法监督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再监督不力的。
    第三十一条 从严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政治纪律,对上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或公开表达与中央精神相悖言论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存在_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好人主义行为,或者搞家长制、独断专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原则,搞团伙帮派、利益交换,存在党内政治生活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和庸俗化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党内组织生活流于形式,批评和自我批评不严肃、不认真,造成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思想作风问题突出的;
    (五)不经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脱离实际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六)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疏于日常 ……(未完,全文共7381字,当前只显示355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检查问责机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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