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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市供水总公司违反改进作风和效能建设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
市供水总公司违反改进作风和效能建设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总公司作风和建设,进一步提高总公司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省直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水总公司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总公司工作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阳市供水总公司全体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二)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1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五)违反总公司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影响总公司工作效能的; (六)其他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总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于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司、员工和用户合法权益的; (二)接受或者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礼品、礼金,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损害公司、群众利益的宴请的; (三)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及其他强令他?si男蟹欠ǘㄒ逦竦模?br>(四)其他影响总公司工作效能,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第八条 违反有关禁止饮酒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第三章 责任划分和处理措施 第九条 违反改进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行为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责令离岗培训;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降职; (八)责令辞职; (九)辞退; (十)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条 总公司全体员工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情节较轻,经批评教育能够改正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较重的,予以诫勉谈话,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予以停职检查、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并视情节给予降职处分、责令辞职或予以辞退; (四)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各部门及全体员工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其年度考核不得评先评优。 相关部门受到通报批评的,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应当根据行为人的错误性质、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其态度等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并执行责任倒查制度: (一)一年内收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或不配合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违反改进总公司作风和效能建设行为情节轻微,或者被追究责任的人员能够主动、及时承认并追究错误,未造成损害后果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无法履行职责的; (三)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无法认定工作人员责任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六条 任 ……(未完,全文共2634字,当前只显示158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供水总公司违反改进作风和效能建设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上一篇:在全区律师工作暨集中学习教育整顿动员会议上的讲话 下一篇:公司党群工作自查报告 相关栏目:城建 公司 企业讲话 民营招商 作风 建筑 规章制度 计划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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