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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浅谈司法_改革下如何构建司法权力监督制约新机制 | ||
浅谈司法_改革下如何构建司法权力监督制约新机制 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而言,犹如“车之四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随着司法_改革的逐步深入,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将发生一些结构性改变,廉政风险点也随之变化和转移。如果监督措施跟不上或者不能落到实处,就有可能在廉政风险的防控方面出现缝隙和漏洞。如何在司法_改革中加强廉政机制建设,如何在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维护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同时能够做到让审理者公正司法、廉洁司法,是当前新形势下需要我们正视并着力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法官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与内部监督之间的现状 1、独立审判初始化与内部监督有效性的矛盾 因恢复法院之初,对进入法院队伍人员的要求不高,导致目前我国法官队伍较为庞杂,整体素质参差不齐。面对纷繁的社会经济关系,新类型案件不断产生,而法官参加培训的机会总的来说与社会要求并不相适应。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抛开枉法的可能,即使有办好案的主观要求,也难以保证不会产生由于其自身条件限制而带来的对法律理解的偏颇,无法缩小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差距。在此情况下,如何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特别是内部监督,成为能否确保公正、高效司法的重要课题,独立审判初始化与内部监督有效性之间的矛盾也就更突出了。 2、审判权力下放与司法腐败的矛盾 多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7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2.审判监督权、管理权不能恰当界定,可能妨碍审判权正常行使。当前,院长、庭长的监督权和管理权与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审判权之间尚存在一些没有理顺的地方,给独立公正审判造成一定的阻碍。从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节第六条有关院、庭长不再签发本人未直接参加审判的裁判文书来看,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扁平化管理模式将要出现。一般来说,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之间没有根本的矛盾,相反,合理适当的监督管理权有利于审判权的有效运行,有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有利于从法院内部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但关键问题在于如果不能恰当界定院长、庭长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权力边界,就会妨碍或者侵害审判权的正常行使,阻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有效运行。 3.外部监督弱化带来廉政风险。司法_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革完善司法管理_,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_。这一管理_一旦建立,将形成全省法官“统一提名、党委审批、分级任免”的管理模式和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编制、经费管理体系,为全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执行权提供制度保障,这是事物的有利一面。但因这种_改革带来的不利一面也将显现出来,即省级统管后因外部监督弱化而带来的廉政风险问题。地方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后,中、基层法院党组和党组班子成员受同级党委、纪委领导的力度也将弱化,相应地中、基层法院党组和党组班子成员受同级党委、纪委监督的力度也将弱化。既如此,省高级法院对“处江湖之远”的中、基层法院廉政监督管理模式也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4.存在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不利因素。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是此次司法_改革的一项颇具特色的重点内容。法官惩戒委员会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如何准确定位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职责权力、科学设定惩戒方式、与各级法院现有的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工作衔接等几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值得认真研究。此外,根据法官员额制改革方案,将来纪检监察部门不再保留法官员额,即现在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且具有法官身份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再保留法官资格,不享受法官待遇,因此会带来两个方面的不利因素,一是不利于法院纪检监察队伍的稳定,二是不利于保证违纪违法案件的办理质量。 三、加强司法责任制改革风险防控,强化纪检监察监督效果的几点建议 1、多措并举,防范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廉政风险。一是严格法官选任标准。法律实施的关键在于法官,在强调法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的同时,注重考核法官道德水准和纪律意识,建立公正廉洁司法的第一道防线。法官入额选任过程中,对拟选任的入额法官应该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二是建立定期交流和不定期旁听、列席机制。对合议庭组成,以实行定期交流制更为妥当,有利于防止合议庭成员形成稳定的利益同盟。建立随机而不定期的院庭长旁听案件庭审、列席案件合议机制。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以科技法庭建设为主导,强化电子监察防范措施,实行庭审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发挥全程监控庭审现场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判决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做到凡审必录、全程留痕、健全档案、追责有据。四是真正发挥好惩戒的治本功能、制度的约束功能和尊荣的激励功能。切实加大惩戒追责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使其“不敢为”;切实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形成倒逼机制,使其“不能为”;切实加大制度执行力度,确保刚性约束,使其“不可为”;切实加大保障力度,树立法官尊荣,使其“不愿为”。 2、规范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力职责,加强对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协管监督。一是清晰设置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权力清单。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核心是审判权力运行“去行政化”,让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权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运行。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应该按照办案流程和专业分工,清晰设置权力清单。比如应该进一步细化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_性纠纷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等)的监督管理权的条件和程序规则。二是强化对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协管监督的政治责任。对省级统管后因外部监督弱化而带来的廉政风险问题,应充分运用司法巡查、审务督察、谈话函询、举报核查、述廉述责、民主生活会等方式,不 ……(未完,全文共5260字,当前只显示253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谈司法_改革下如何构建司法权力监督制约新机制) 上一篇:法院关于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提醒机制的实施办法 下一篇:妇计中心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情况报告 相关栏目:综合论文 司法 改革 改革开放 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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