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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论文:构建司法监督复核程序的思考 |
论文:构建司法监督复核程序的思考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和重要特征,制度是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纷致凸现,特别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涉法涉诉信访,不仅成为困扰司法工作的一个严重问题,同时也对司法权威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引起了理论界和立法、执法、司法等社会各界以及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提出要改革审判监督制度,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既判力。本文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为视角,针对我国司法_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建议废除再审制度,构建司法监督复核程序,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废除再审制度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追求,宗旨是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平正义要求一切司法行为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程序公正、及时高效。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义主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和伟大使命。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现代司法强调公正与效率并重,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做到及时高效,一要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二要节约执法成本,实行诉讼经济;三要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⑴ 我国现行再审制度是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指导下,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制恢复重建时设置的,初衷主要是“纠错”,说直接点主要是为纠正“_”期间冤假错案而设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司法有着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价值追求主要体现为实体的公正,社会对司法既判力的尊重程度较高,申诉、申请再审的少,而且基本上是“一次性”就了结。在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时代,司法需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在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同时,让当事人受到平等的对待、平等的保护和平等的服务;价值追求不仅是实体的公正,而且更注重程序公正,并且必须做到公正与效率并重。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3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4)李经刚、祖光海:“司法资源岂容这般浪费”,载于《人民法院报》2006年9月13日第3358期第3版。 (5)李琼、杨兴明:“审判监督改革的定位与趋势”,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47页。 二、维护公平正义必须改革现行审判监督制度机制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人民法院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司法大权,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以公开促公正是公平正义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事实证明,将司法权力运行的每一环节公开置于监督之下,能够有效防止司法“权、钱、情”交易和“暗箱操作”,消除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不公的疑虑,促进和彰显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从而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现行审判监督制度机制的设置本意是通过纠正错误裁判来实施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监督的职能却发生了异化,它提供的不仅仅是一种监督机制,更多的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⑹实际运行效果与其本意相去甚远。现行审判监督制度机制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委会、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最高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有权启动再审程序,实施审判监督 。但在现行司法_和工作机制下,法院和检察院在裁判生效后通常都不会主动进行审查。法院通常是在接到信访“批转”或当事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后,经审监庭进行审查后,由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但在“议而不审”的现行审委会工作机制下,要准确判断原裁判是否真正有错是相当难的;如果决定再审就意味着原裁判有错,但却形成了“先定后审”这一事实,进而导致 (6)肖庚云、付学嵘:“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困境与出路”,载于《中国审判监督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6月出版,第25页。 以后的再审理活动不过是程序的再现,走过场而也。另外,再审通常是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负责,这就好比自己给自己看病,自己监督自己,效果肯定不好,事实上也是行不通的。纠正错误是审判监督的主要方式,然而,这犹如审判对事实的审查难以肯定地还原客观真实一样,这种“纠错”也难以通过无限的程序达到绝对的裁判公正。⑺检察机关能够启动再审程序来实施审判监督的是上级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但基层法院直接面对的是广大人民群众,80%以上的案件是由基层法院承办。因此,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通常又是由基层检察院对申诉进行审查后,由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引起再审。现实中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抗诉的相对较少,因为通过检察院申诉最终还得要到法院,不如直接到法院来得快,另外,在现行审判监督制度机制下,就算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了再审,但法院如果不改判,检察院也别无他法,只有再抗诉。然而,这又有可能形成“案件旅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形同虚设、名不副实、苍白乏力。 公平正义理念绝对不在于追求个案当事人之间客观事实基础上的绝对公平,而是在于法律事实基础上的相对公平,⑻在于整_度机制_下的公平,是靠制度作保证的公平;所关注的是整体裁判的既判力与司法的权威性,而不是仅限于个别纠纷解决和个别案件是否正确公正。正如美国联帮法院一位大法官曾说的: “我们享有终审权并非是由于我们的判决总是正确的,正好相反, (7)李琼、杨兴明:“审判监督改革的定位与趋势”,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44页。 (8)虞政平:“我国再审改革的必由之路”,载于《人民司法》2003年第1期,26页。 我们的判决被认为是正确的,就是因为我们享有终审权”。然而,我国现有的审判监督机制模式,是建立在对司法审判不信任的基础之上,试图用法官之外的“法官”对个案进行“业务监督”。然而这种多头的、无限的监督既无法保证监督者能够更加公正,实际上又在一定程度上削解了司法权威,与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不相契合。为防止权力的腐败,对审判权的行使进行监督是必须的。然而这种监督如果以削解司法权威为代价,则必然与法治化要求背道而驰。因此,审判监督改革,需要改变旧的监督模式,用法治的要求改造现行审判监督制度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满足现代社会主义司法的要求,为司法公正服务,⑼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三、构建司法监督复核程序的基本思路 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司法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客观地说,司法_机制的改革虽然有赖于政治_改革的推动,但理论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来自于并指导实践。事实证明,任何一项改革都必须要先有理论上的突破和思维思想上的创新。 (一)构建司法监督复核制度机制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最重要的职责。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虽然初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的立法和工作监督、政协 的民主监督、检察监督、审判监督、新闻yu论监督、监察监督、 (9)虞政平:“我国再审改革的必由之路”,载于《人民司法》2003年第1期,26页。 审级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内外部监督体系。司法实践证明,这些监督机制对促进司法的公正廉洁的确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监督的结果仍不理想,法官违纪违法甚至犯罪仍有发生,甚至竟然出现“一桩小案子审了19年”这样的哗天下之事。尽管如此,社会各界对司法仍抱有较高的期望,对强化司法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仍然希望通过监督使司法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名副其实。但如果仍沿续原有的监督机制方式,最终的结果只会令人失望。因此必须改革现行司法监督_制度,构建行之有效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 从我国现行司法监督机制运行实际来说,对于党的监督、人大、政协、新闻、人民群众监督应归属于外部监督,事后监督,形式上的监督,只是在事后就个案进行评论,或者因工作职责所需进行执法上的例行检查,不可能_跟踪至执法司法的过程,一旦渗入后会异化为对执法的干预,所以无法实施实质性的有效监督。对于检察、监察、审级、审判监督应归属于内部监督。(1)审判监督前面已经论述,应当予以改革废除。(2)审级监督本来是一项较好的监督机制,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但由于受现行人事、财政、司法_等的制约,由于各种考核评比检查等的实际存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基本上形成了领导关系和行政管理的模式机制,使审级监督的效力等大打折扣。(3)监察监督即行政监督,是一项最为有效有力的监督,现行法律规定其职能主要是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即通常讲的执法监察,行政监察,有着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职权和功能。因此,从职能上讲司法监察应归属于外部监督。然而,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司法机关基本上都设有监察组织作为内设机构,受所属司法机关党组织领导,同时 ……(未完,全文共9300字,当前只显示373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构建司法监督复核程序的思考) 上一篇:论文:对严打“两抢一盗”犯罪的思考 下一篇:论文:规范审判与执行权力运行 相关栏目: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司法 督查 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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