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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县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县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期、安全、可持续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和省卫计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卫生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学校自建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农村供水工程”),不包括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位、由用水农户自管自用的分散供水工程。城市市政供水工程在向农村供水时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一)农村饮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场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各乡镇场主要领导为乡镇场农村饮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县水利局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县卫计委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四)县环保局负责农村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督促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五)县发改委负责现有农村供水工程改扩建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的执行和供水水价的核定及监管。
(六)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农村供水工程技术培训、卫生监督、水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1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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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首先满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要兼顾其它用途的,必须依规定办理取水许可。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由各乡镇场向县环保局提出,县环保局会同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卫计委等相关部门报权限范围内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场应当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各乡镇场、县环保局依法依规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各乡镇场、县环保局依法依规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当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乡镇场和县水利局、环保局、卫计委等部门报告。
    第四章 供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应的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所采用的与水直接接触的管材、配件、药剂、设备和产品等均应具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合格证和化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满足农村群众饮水需求,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和改变供水性质。
    第二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安全生产、水源管理、水质检测与管理、卫生管理、设备维护、水费收取、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建立供水档案,真实记录运行日志。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制订切实可行的供水应急预案,并报乡镇场和县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落实工程技术维修服务人员,设立服务电话,提供技术和维护服务。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缩短停水时间。
    第二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农村供水工程的用水户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同时应履行力所能及范围内的投劳、筹资、缴纳水费等义务。未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用户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
    第二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服务,采用计量收费或实行两部制水价。供水水价由县发改委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并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核定。制定或调整水价,应当按程序组织价格听证会,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表”管理,抄表到户,服务到户。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未缴纳水费,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并追收未缴纳水费。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场可制定政策,要求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对农村特困群众实行水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县水利、卫计、环保、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五章 水质检测与监测
    第二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开展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检测。
    (一)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简称“千吨万人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有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具备日检9项主要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
    (二)日供水1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 1000人的农村供水工程(简称“百吨千人工程”),应按标准要求安装和使用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配备检测设备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常规水质检测。
    (三)其它小型农村供水工程和农村学校自建供水工程(简称“百吨千人以下工程”)要加强人员培训和消毒药剂(液)投放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采集水样到县卫计委进行检测。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水质检测成果应当定期报县水利局、环保局、卫计委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县卫计委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监测。要结合实施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项目,优先对“百吨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和学校自建供水工程设置监测点,定期进行水质监测,逐步达到农村供水水质监测全覆盖。
    第六章 卫生许可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由卫计委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卫生许可的主要条件包括:
    (一)建立健全了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有水质净化处理工艺和消毒设施,并保持设施正常运转;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了《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五)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取得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未完,全文共6584字,当前只显示317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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