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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干部培训党课讲稿:学习《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干部培训党课讲稿:学习《劳动合同法》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 (一)立法背景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事实上确立了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情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不断出现,如灵活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这些新的劳动关系需要通过制定新的法律确定雇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在实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立法宗旨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_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2.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向劳动者倾斜。 3.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50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3.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签订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做了说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试用期工资标准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生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履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全面履行原则、亲自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2.劳动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在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适用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争议的处理。二是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分别做了规定。 3.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做了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二是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三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均要求书面化,虽然比较繁琐,但对保护劳动者权益还是有积极作用的。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面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的案例实在太多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书面变更协议的,变更行为无效。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调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是劳动者提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提出。 2.劳动者单方解除。一是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解除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三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_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对于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直接危机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_,不需要通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一是劳动者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三是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其做了规定,限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4种情形;严格了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裁员时需要优先留用哪些人员④用人单位有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义务。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一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 ……(未完,全文共9746字,当前只显示391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干部培训党课讲稿:学习《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上一篇:关于加强村务监督工作的调查报告 下一篇:县委教育工委多措开展扶贫领域腐败专项治理 相关栏目:干部 公务员 组工 组织讲话 党会报告 培训 党课教案 学习体会 学习材料 法院 就业 劳动保障 五一和五四节日专题 合同契约 和谐 党务讲话 公关 综合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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