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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县水务局行政应诉制度 |
县水务局行政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下属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情况; (二)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三)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停止执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7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一)答辩状; (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授权委托书; (五)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有关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先行制作存档件。 第十条 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草拟代理词。代理词应当客观陈述事实,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理由确实充分,要求合理合法。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准时到庭,并应当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确定开庭时间。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开庭预备阶段接受书记员核对身份,根据审判人员的询问提出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关人员的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未予批准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陈述行政争议阶段,根据审判人员的要求,宣读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陈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和理由,如实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查证辩论阶段,根据审判人员的提问进行举证、辩驳、质证,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查证辩论阶段,适时对涉及案件的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辩论。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法庭查证辩论结束时,根据审判人员的询问最后陈述意见或者补充意见。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审判人员的要求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或者补充意见,核对无误后在庭审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庭审期间,诉讼代理人应当对法庭的审理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起上诉时,应当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 第二十一条 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书面审理或者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出庭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 在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至判决或者裁定做出前,行政机关认为上诉理由不充分而接受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可以撤回上诉。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原审人民 ……(未完,全文共2498字,当前只显示150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水务局行政应诉制度) 上一篇:两学一做研讨会发言材料 下一篇:述职述廉述学报告(人大主任) 相关栏目:水利 政府 人事 行政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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