妫f牠銆夐惂濠氭  |  娴兼艾鎲冲▔銊ュ斀 | 娴狅絽鍟撻弬鍥╃彿 | 閺堫剛鐝敮顔煎И  |  缁旀瑥鍞撮幖婊呭偍  |  娴兼艾鎲虫晶鐐测偓锟� | 濞嗐垼绻嬮幎鏇犌�
閺傚洨鐝烽弨鎯板瀭閺嶅洤鍣敍锟�50閸忥拷/1娑擃亝婀€閿涳拷100閸忥拷/娑撯偓楠炶揪绱�200閸忥拷/娑撳鍕鹃敍锟�300閸忥拷/濮橀晲绠欓妴锟�閻愮绻栭柌灞炬暜娴狅拷閺堫剛鐝張宥呭娴兼ê濞嶉敍锟�闂冨懓顕伴張顒傜彲閹碘偓閺堝鏋冪粩鐘插弿閺傚浄绱�閸忚泛鐣犻弨鎯板瀭缂冩垹鐝弬鍥╃彿閿涘本鍨滄禒顒€鏁栭崝娑樺簻娑撳娴囬妴锟�
閻愯顒濇稉瀣祰濮濄倝銆夎箛顐e祹閺傜懓绱�閵嗏偓閻戭參妫弽蹇曟窗閿涳拷濮樻垳瀵岄悽鐔告た娴兼艾顕悡褎顥呴弻銉︽綏閺傦拷
标题:县水务局行政应诉制度
县水务局行政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下属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情况;
(二)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三)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停止执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7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更多相关文章:县水务局行政应诉制度
  • 县水务局关于乡村振兴工作任务认领清单的报告

  • 县水务局“三查三问”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 县水务局关于水利建设项目监管情况报告

  • 县水务局学习十九大精神心得体会:强化问责问效,持续改进作风

  • 县水务局在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宣传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 县水务局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计划

  • 县水务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的汇报

  • 县水务局“大党建引领大发展”年中述职报告

  • 县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 2017年县水务局中心组学习计划

  • 县水务局局长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会议上讲话稿

  • 2015年县水务局群众信访工作总结

  • 县水务局2015年水务工作总结及2016年工作思路

  • 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答辩状;
    (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授权委托书;
    (五)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有关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先行制作存档件。
    第十条 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草拟代理词。代理词应当客观陈述事实,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理由确实充分,要求合理合法。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准时到庭,并应当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确定开庭时间。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开庭预备阶段接受书记员核对身份,根据审判人员的询问提出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关人员的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未予批准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陈述行政争议阶段,根据审判人员的要求,宣读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陈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和理由,如实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查证辩论阶段,根据审判人员的提问进行举证、辩驳、质证,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查证辩论阶段,适时对涉及案件的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辩论。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法庭查证辩论结束时,根据审判人员的询问最后陈述意见或者补充意见。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审判人员的要求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或者补充意见,核对无误后在庭审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庭审期间,诉讼代理人应当对法庭的审理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起上诉时,应当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
    第二十一条 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书面审理或者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出庭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 在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至判决或者裁定做出前,行政机关认为上诉理由不充分而接受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可以撤回上诉。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原审人民 ……(未完,全文共2498字,当前只显示150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水务局行政应诉制度

    上一篇:两学一做研讨会发言材料
    下一篇:述职述廉述学报告(人大主任)

    相关栏目:水利 政府 人事 行政 规章制度 



    娴犳ǹ鍨傞弸渚€鈧喎绱戦柅锟� 閹舵洜枪閸旂姳绱伴崨锟� 濞夈劌鍞� 閻у妾� 閻€劏顓归崡鏇熷鐠愶箑褰� 閸掗攱鏌婂銈夈€�

    鏉╂柨娲栨#鏍€� | 鐠佸彞璐熸#鏍€� | 閸旂姴鍙嗛弨鎯版 | 閼辨梻閮寸粩娆撴毐 | 妫f牠銆夐惂濠氭 | 娴兼艾鎲冲▔銊ュ斀 | 濞嗐垼绻嬮幎鏇犌� | 娴狅絽鍟撻弬鍥╃彿 | 閺堫剛鐝敮顔煎И | 濮瑰洦顑欓弬瑙勭《
    娑擃厼宕曟禍鐑樼毌閸忓崬鎷伴崶鎴掍繆閹垯楠囨稉姘跺劥ICP婢跺洦顢嶆惔蹇撳娇閿涳拷闁痉CP婢讹拷18027574閸欙拷-2

    Copyright © 2002-2025 韫囶偅鏋冪純锟� 鐠囩柉顔囨担蹇旀拱缁旀瑥鐓欓崥锟�fanwy.cn

    閺堫剛鐝导姘喅鐎广垺婀囬敍姘冲劖閼颁礁绗€ 娴兼艾鎲崇€广垺婀囧顔讳繆閸欏嚖绱癴anwycn


    閵嗘牔鍞崘娆庣瑩閻€劌浜曟穱鈥冲娇閿涙瓙912986閵嗏偓娴狅絽鍟撴稉鎾舵暏QQ閿涳拷524523809閵嗏偓娴狅絽鍟撴稉鎾舵暏闁喚顔堥敍姝緔ouxian@126.com閵嗭拷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