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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普法培训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普法培训

大家好,今天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今天我为大家做一期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普法培训。今天我们主要来了解一下315节日的由来、今年315的年度主题、消费者的定义和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几个疫情期间的温馨提示。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315节日的由来”,消费者权益的正式提出是在20世纪60年代。1962年3月15 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先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有权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的商品资料;有权_决定对商品的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由于该咨文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就在1983年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也纷纷将“四项权利”作为基本的工作目标。
国际消费者联盟是一个独立、不以盈利为目的、无政治倾向的组织。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等5国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总部是设在荷兰海牙,现有成员90多个国家和地区215个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987年9月被接纳为该组织的正式会员。
接下来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今年“315年度主题”,2020 年全国消协组织确定今年消费_年主题为“凝聚你我力量”。再来看一下“消费者”的定义,消费的客体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从法律的意义上讲,消费者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是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那么就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再接下来我们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12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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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权则是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有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甚至对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也可以进行相应的监督。
    说完了消费者的权利,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下经营者的义务。
    首先,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同时,需要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及时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式,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也需要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例如顾客在商场乘坐电梯时,因为商场电梯故障而使顾客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此时商场就应当对顾客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个是禁止虚假宣传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都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而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询问时,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最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关于虚假宣传方面有几个给大家提示的点,一个就是说不存在所谓的械字号面膜,械字号面膜其实是医用敷料,是属于医疗器械的范围,像一般的商场是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这类的医疗器械,商场是不能贩卖的。所以我们在去商场购买面膜或者自身作为企业出售面膜的同时都应当注意这一点。医疗器械产品是不能以面膜作为其名称的,也不得含有美容、保健等宣称词语,不得含有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
    而与械字号面膜相对应的则是妆字号面膜,妆字号面膜也不能宣称是医学护肤品。妆字号面膜是按照化妆品管理的面膜产品。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化妆品是不能宣称具有医疗作用,不能标注夸大功能进行虚假宣传,一般将产品宣传为医学护肤品、药妆产品等都属于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这些均属于违法宣称的行为。
    另外与欺诈行为相关的法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所列举的这些,首先是不能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不允许的。经营者在进货的时候一定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要检查经销商所提供的产品是不是符合产品质量要求,是不是有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变造知名产品的这种行为。
    其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以下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像类似于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像现在淘宝上就有很多刷单的行为、虚假评论、虚构交易的行为,还有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这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也规定了,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这里要注意一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这个地方会与其他的像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会产生一些竞合,这种时候,消费者就有权选择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依据《产品质量法》或者《食品安全法》进行相应的追偿。
    商品的三包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的约定进行退货,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特殊规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也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在7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之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也规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况,就是像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或者是交付的报纸、期刊这四类产品,这四类产品是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另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在7日无理由退货的过程中,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产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
    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了,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比较典型的就是有很多汽车产品都会因为存在产品缺陷而被召回,还有像之前三星手机爆炸的情况发生的时候,三星也召回了一部分产品。
    还有一个是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必须要经消费者同意,而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示大家的是,2019年12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 ……(未完,全文共6093字,当前只显示293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普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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