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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论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存在的不足 |
试论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程序规定 存在的不足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强有力的管理手段,在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不得违法程序。工商机关作为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更应严格遵守处罚程序,依法处罚。而作为现行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由于经济的发展和违法手段及方式的变化,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现行行政处罚工作的需要,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本文就其中存在的不足谈些看法。 一、注明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办案人员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6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封条 《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先行登记保存封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封存的物品,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封条。可见,加封“封条”是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但在实践中如何加封封条却是个难题。 三、先行处理 《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先行处理。从实践看,“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一项往往很难实现。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便遇到这样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报假名、假地址,根本无法找到当事人;二是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时,当事人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不同意,仅答复“按法律规定办”。前者的结果是无法办,因为若做无主财产处理,没有时间等;后者的结果是不好办,因为无论认为当事人同意或不同意,都是件棘手的事。 四、案件的移送 《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办案机关发现违法性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其中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这里的“移送”,是指实施行政处罚后移送,还是指未给予行政处罚即移送?未做出明确说明。 五、证明文件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的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身份证件及县级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的证明文件。但在实际中,凡在本行政辖区内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一般均未使用证明文件,而是使用检查证。只有跨行政区域调查取证时才使用证明文件。 六、登记保存 《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工商机关的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这里的“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现。 一是对流动经营者诸如临时摊点、赶集式的经营者而言,“就地由当事人保存”显然是不可行的;二是对异地经营者的登记保存也无法实现。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便遇到这样的例子:在查处一外地来我地无照生产 ……(未完,全文共2004字,当前只显示120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试论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存在的不足) 上一篇:2006年渔政支队工作总结 下一篇:公安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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