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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 ||
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匡凌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作为此次婚姻法修改中新增的内容,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审判,笔者就学习、实践中的体会归纳整理后特作小文,供方家指教。 一、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4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指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如何认定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一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_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_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谓“胁迫”,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_、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和区别 (一)共同点: 1、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而且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区别 1 ……(未完,全文共3721字,当前只显示89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上一篇:海峡两岸裁判离婚标准的比较研究 下一篇: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几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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