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鐐规涓嬭浇姝ら〉蹇嵎鏂瑰紡 |
标题: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
(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经营活动,发展体育产业,保障体育经营活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以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营利性经营活动: (一)体育健身、娱乐; (二)体育竞赛、表演;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中介服务; (五)其他体育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工商、文化、民政、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卫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8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组织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四)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等安全检验、检测报告。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书面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限期改正。 第十条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的体育经营项目的场所、设施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尚未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将有关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办理程序和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向社会公示,方便公众查阅。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信息共享渠道,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二条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利用上述标志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并与其订立使用合同。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经营者索取财物、摊派费用和要求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设施或者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体育经营活动收费应当明码标价,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属于政府定价和指导价项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负责维护体育经营场所的秩序,制止不文明的行为。 消费者应当爱护体育经营场所及体育设施、设备、器材,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从事_、赌博、色情等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保障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制度,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经营活动安全。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作出明确警示。经营者提供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等出现缺陷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七条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体育经营活动的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可以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备查。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体育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具 ……(未完,全文共2534字,当前只显示152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上一篇:市关于推行科学婚检预防出生缺陷工作实施意见 下一篇: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 相关栏目:体育 教育 创建活动 管理 法律 政治法律 |
| |||
杩斿洖棣栭〉 | 璁句负棣栭〉 | 鍔犲叆鏀惰棌 | 鑱旂郴绔欓暱 | 棣栭〉鐧婚檰 | 浼氬憳娉ㄥ唽 | 娆㈣繋鎶曠ǹ | 浠e啓鏂囩珷 | 鏈珯甯姪 | 姹囨鏂规硶 |
涓崕浜烘皯鍏卞拰鍥戒俊鎭骇涓氶儴ICP澶囨搴忓彿锛�閯侷CP澶�18027574鍙�-2 Copyright © 2002-2025 蹇枃缃� 璇疯浣忔湰绔欏煙鍚�fanwy.cn 鏈珯浼氬憳瀹㈡湇锛氳儭鑰佸笀 浼氬憳瀹㈡湇寰俊鍙凤細fanwycn 銆栦唬鍐欎笓鐢ㄥ井淇″彿锛歐912986銆€浠e啓涓撶敤QQ锛�524523809銆€浠e啓涓撶敤閭锛歾youxian@126.com銆� |
![]() ![]() ![]() ![]() ![]() |